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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本的高風險產品卻在網站上描述成風險級別最低,同一份合同的兩份文本中關於收益率的表述截然不同。在購買了光大銀行『同贏八號』後,投資者葉先生,發現了銷售過程中與合同履行期間的一系列不合理現象。在交涉未果的情況下,他將光大銀行訴至法院。
據葉先生介紹說,在2007年7月30日,光大銀行某支行投資顧問莊輝,向他推介了一款名為『同贏八號』的理財產品,這個產品期限自2007年8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在購買了這款產品後,葉先生到光大銀行的網站查詢。光大銀行官網中的介紹與投資顧問所言一致,稱該產品的風險級別為一星級,該行對一星級的解釋是『風險低,本金保護,收益穩定』。其後,在登錄光大銀行網銀查詢業務辦理情況時,葉先生也看到網銀上,『同贏八號』列在固定收益的理財產品欄目之中。他對這一款產品也就更加放心了。
但是,到2009年9月,當葉先生准備把到期的錢取出來時,光大銀行先是告知『同贏八號』已被延期一年。後是在2009年10月10日辦理贖回,賬戶金額由最初的20萬,變成143200元,虧損了56800元,虧損率高達28.4%。
在發現種種問題後,葉先生開始與光大銀行溝通。多次交涉未果後,葉先生將光大銀行該支行訴至法院,並提出了幾點質疑,認為其是欺詐銷售。
質疑一虛假宣傳誤導投資者
雖然在產品說明書中,光大銀行將『同贏八號』列為五星風險級別,但看到的網站介紹和網銀介紹卻全表述為低風險,葉先生認為是有意欺瞞。
葉先生的代理律師對記者說:『雙方現在爭議的焦點在於,「同贏八號」屬於什麼性質的產品。從光大銀行網站對這個產品的定義來看,這個產品屬於固定收益的產品,屬於最低級別風險的產品,但光大銀行在印刷產品的產品說明書上,又有描述說屬於最高級別風險的五星級產品。兩種表述對這一產品的定性是截然相反的。』
對於網站的內容,光大銀行廈門分行的相關負責人說明,『產品成立兩年後,網站改版,操作員誤操作將「理財產品排行」中列示的同贏八號產品風險評級列表中顯示為一星。該部分內容上掛時間在該客戶購買產品後兩年。』
質疑二理財產品現陰陽合同
『在辦理贖回手續時,我無意間得到了光大銀行保留的那份合同的復印件,在我的合同上收益率一欄處為空白,而在銀行保留的那份合同上卻有約定表述參照一籃子基金……』葉先生說。
『這是一種很典型的欺詐行為,陰陽合同的目的是什麼呢?如果說你的合同是基於誠實信用的話,雙方的合同應該都是一樣的。陰陽合同本身就說明銀行在誠信方面缺失,無論是在行為上還是主觀意識上都可以說明光大銀行缺乏最基本的誠信態度。』代理律師說。
光大銀行廈門分行稱,『同贏八號』產品協議書為全行統一范本,所有購買同贏八號的客戶均簽署一致的產品協議書,不屬於陰陽合同。理財經理在與客戶辦理產品手續時,因當時網點辦理理財的客戶較多,匆忙之中未能按總行產品發行流程要求在產品協議書的預期收益率一欄填上『仿制基金,收益與投資籃子標的物表現掛鉤』,後因櫃臺人員在日常檢查中發現該問題,而由於客戶無法前來櫃臺補辦手續而直接在銀行聯補填。
據記者了解,廈門當地法院於4月底立案,並已經二次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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