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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12日對備受關注的788名股民訴大慶聯誼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聖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被告虛假陳述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首批24起案件作出了一審判決。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介紹說,自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後,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2年1月起陸續受理了250件股民訴大慶聯誼和聖方科技的民事賠償案件,共涉及股民788人,訴訟標的額達1700多萬元。在一些案件中,作為實際控制人的大慶聯誼石化總廠和上市推薦人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的部分高管人員成為被告。此前已有106起案件以調解、撤訴方式結案。除此次宣判的24起案件外,其餘案件也將在近期陸續裁決。
據悉,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通知後對此類案件立案最早、收案最多的法院,並首次對部分案件采用了共同訴訟的方式。
經庭審查明,中國證監會分別於2000年、2001年對大慶聯誼、申銀萬國和聖方科技因在股票發行、交易過程中存在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的行為作出處罰,股民據此請求上述上市公司、上市推薦人及相關責任人對股民信賴上市公司披露的財務報表、上市報告等相關信息投資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案件審理時涉及的主要爭議是大慶聯誼、申銀萬國、聖方科技等責任人的行為是否構成虛假陳述,股民的投資損失與虛假陳述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上市推薦人、實際控制人和上市公司高管人員應否承擔責任。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民法通則、證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因虛假陳述引發的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的若乾規定,大慶聯誼和聖方科技等被告分別采取欺詐上市、虛報利潤、隱瞞真實資產和經營情況等違法違規方式作出虛假陳述,股民因在虛假陳述行為實施日後買入股票、揭露日(或更正日)後賣出或持有股票造成實際損失與上述虛假陳述行為存在因果關系,大慶聯誼、聖方科技應當予以賠償。申銀萬國未盡必要的審核注意義務,對投資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他被告亦因其他非法違規行為承擔賠償責任。據此,因虛假陳述受到損害的股民依法得到了賠償。
權威人士指出,在對一些違法違規作出虛假陳述的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進行行政處罰的同時,人民法院通過民事訴訟程序,依法追究虛假陳述人對因此蒙受損失的股民的民事賠償責任,有利於充分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增強證券市場的投資信心,保障證券市場的健康運行,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法制化、規范化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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