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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最近有媒體報道稱金正集團總裁萬平挪用上市公司資金並轉移加拿大一事,ST天龍6日發布公告稱,公司第一大股東東莞市金正數碼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萬平目前正在接受公安機關的調查,關於媒體傳播的挪用上市公司款項,公司正在配合公安機關進一步核實。
聯想到此前啤酒花董事長艾克拉木突然『人間蒸發』,ST春都董事長劉海峰先是失蹤後因涉嫌挪用資金罪被逮捕……頻頻發生的上市公司高管失職或失蹤事件,可說是讓股民們膽戰心驚。
絡繹不絕玩失蹤
2004年4月17日,ST春都在公布的2003年度報告中稱,『公司董事長劉海峰先生、董事柳紅梅女士因無法聯系上,而未能參加董事會會議』。一周後(4月24日),ST春都又發布了一條澄清公告,稱『公司已於2004年4月23日下午獲悉:劉海峰因涉嫌挪用資金罪(劉海峰系華美生物工程公司董事長),經洛陽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於2004年4月23日由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在洛陽市看守所。』
其實,董事長在經營失敗或涉嫌違法後出逃或失蹤或被逮捕,在上市公司已不是新鮮事。
2002年10月23日,民豐實業(今ST民豐,600781)董事會簽署的《第二接訶事會第十四次(臨時)會議決議公告》稱:『由於本公司董事長孫鳳娟已一個多月未能到公司工作,且近半個多月公司也無法與其聯系,為此責成……副董事長代為行使董事長的職權。』2003年10月29日,?ST民豐簽署的《重大事項公告》揭開董事長失蹤謎底:『孫鳳娟……於2002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依法逮捕。……2003年10月20日作出判決:被告人孫鳳娟犯虛報注冊資本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抽逃出資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
2003年11月4日,『啤酒花』公布重大事項公告稱,因無法與董事長艾克拉木·艾沙由夫取得聯系,其已無法正常履行董事長職責。經2003年11月2日召開的公司四屆五次臨時董事會討論,全體到會董事一致同意由公司副董事長姚榮江暫時代行董事長職責。
事實上,不但有現任董事長失蹤,前任董事長失蹤的也不乏其人,最著名的可能是誠成文化(今?ST萬鴻,600681)前董事長劉波的失蹤。
2002年5月8日,海南誠成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與湖南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簽署前者向後者轉讓誠成文化股權的協議。5月28日,誠成文化召開由劉波主持的第三屆第十四次董事會會議。2002年6月29日起,劉波不再擔任董事和董事長。2003年5月19日,誠成文化董事會簽署《股權變動公告》稱,湖南出版集團有限公司將誠成文化股權轉讓給廣東奧園置業集團有限公司,並已辦理完成相關的過戶登記手續。而9月25日董事會簽署的《重大訴訟公告》則披露『原董事長劉波下落不明』。
而據不完全統計,至今一年多,上市公司高管與前任高管失蹤的、出事的已有十幾起。真是令人不寒而栗。有好事者對此調侃道:『你我皆高管,身處股市間;終日圈錢苦,一刻不得閑;既然不是仙,難免有雜念;道義放兩旁,利字擺中間;多少董事長,一逃為金錢;多少好公司,已成將沈船;上市雖然短,不必苦苦戀;老總不見了,向誰去喊冤﹖』
前僕後繼爆黑洞
在發生董事長失蹤或滯留國外的事件後,上述公司大部分都隨之爆出了巨大的經營管理黑洞。
資料顯示,誠成文化(今?ST萬鴻)從2000年6月至2003年4月進行了巨額對外擔保。期間,違規為控股股東的附屬企業提供擔保2起,涉及金額累計人民幣1.2億元,美金500萬元;應披露而未予披露的擔保共計64起,涉及金額累計為人民幣7.53億元,美金600萬元。對此,公司發布公告稱,『對前董事長劉波及其海南誠成集團有限公司給上市公司造成的損害表示憤慨和譴責,……對涉嫌犯罪的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並協助公安機關調查取證』。
而啤酒花董事會經過對自身經營情況進行自查發現,截至2003年11月3日,公司未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對外擔保決議總額為98786.07萬元,加上已進行披露的貸款擔保總額為79980萬元,總計178766.07萬元。
2004年3月,托普集團董事長宋如華借口『因病不宜再參與公司的相關工作』,帶著1800股股權換來的兩元錢,消失在了投資者的視野。4月21日,夏育新當選了托普軟件新任董事長,擺在他面前的是公司75547.9萬元的違規擔保、2003年3.889億元的虧損。
千呼萬喚是制度
分析人士認為,從近年來上市公司董事長、前董事長失蹤遠遠高於前些年的情形看,上述現象頻繁發生的原因在於,目前我國處於轉軌時期,法與非法界限模糊,今天不合法,明天可能就合法了。
另有分析人士指出,上市公司董事長失蹤頻現,與現行制度有極大關系。畢竟失蹤的董事長有一部分是為企業的發展壯大做出了突出貢獻的,但由於我國國企業制度的薪酬制度缺陷,使得他們不能象民企老板那樣有充分的個人財富體現,於是開始『自己想辦法致富』。由於中國經濟法律尚未進入『全球化俱樂部』,出逃或出走後被追回的概率,比其他成熟經濟國家要低,相對於辭職、等待處理、自殺,『走』的風險收益比較,可能更具『經濟理性』。
上市公司高管犯罪的社會影響,要比非上市公司更大一些。因此,如何防止或減少這種失蹤現象,應當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關注。而在董事長失蹤事件發生後,如何盡快並盡可能完善地進行事後補救,從而使相關公司能得以迅速恢復元氣並繼續發展則是接替者面臨的最大難題,從這個意義上說,上市公司呼喚能收拾一盤『爛攤子』的『殘局英雄』。當然,要想從根本上杜絕上述現象,關鍵還是在於從相關制度的完善上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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