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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停止執行天津市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若乾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2004年6月28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市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十八號)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停止執行天津市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若乾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04年6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4年6月28日
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決定以下28件本市地方性法規設定的58項行政許可事項自2004年7月1日起停止執行,並將依照法定程序適時修改相關地方性法規。
一、天津市城市規劃條例
1、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有關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規定。
2、第四十一條有關投入使用的建設工程改變使用性質的規定。
3、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有關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
二、天津市環境保護條例
4、第二十三條有關臨時排污許可證的規定。
三、天津市基本菜田保護管理條例
5、第十一條第二款有關征用、佔用基本菜田的規定。
四、天津市職業病防治條例
6、第十八條有關生產或者引進新化學產品核准登記的規定。
五、天津市社會辦醫機構管理條例
7、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六)項、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六)項、第三十五條第二款有關社會辦醫機構執業人員執業證的規定。
8、第二十二條第(六)項有關社會辦醫機構交納管理費的規定。
六、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
9、第十條、第二十二條有關采伐方案中的水土保持措施的規定。
七、天津市檔案管理條例
10、第十三條有關檔案工作人員崗位資格的規定。
11、第十四條有關檔案中介服務機構和專業人員資質認定的規定。
八、天津市蓄滯洪區管理條例
12、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有關拆毀蓄滯洪區原有的高地、舊堤的規定。
九、天津市農業機械管理條例
13、第十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四十條有關農業機械產品推廣許可證的規定。
14、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四條有關農業機械維修廠(點)取得技術合格證方可經營的規定。
15、第二十二條有關農業機械維修廠(點)修理等級的規定。
16、第二十三條有關農業機械維修人員技術等級的規定。
十、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
17、第三十二條第(四)項有關從事早孕醫學檢查和產前檢查服務項目執業許可證的規定。
18、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有關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技術合格證的規定。
19、第三十四條有關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和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審驗的規定。
十一、天津市電子出版物管理條例
20、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有關復制計算機軟件等內部資料審核批准領取電子出版物復制許可證和復制合同版權登記證的規定。
21、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條有關電子出版物經營單位定期辦理審核登記的規定。
22、第三十條有關設立電子出版物進口單位的規定。
23、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九條有關電子出版物進口單位改變名稱、隸屬關系、業務范圍重新辦理審批登記的規定。
24、第三十四條有關以版權貿易方式進口電子出版物的內容和授權合同審核並辦理進口出版許可證的規定。
25、第三十八條有關設立電子出版物批發單位的規定。
26、第三十九條有關從事電子出版物零售或者租賃業務審批的規定。
十二、天津市統計管理條例
27、第十七條、第三十一條有關企業和其他組織辦理統計登記的規定。
十三、天津市燃氣管理條例
28、第十一條有關燃氣工程竣工組織驗收的規定。
29、第十三條、第四十九條第(二)項有關經營燃氣資質證書和資質證書審驗的規定。
30、第十四條有關液化石油氣准銷證書實行審驗的規定。
31、第二十九條有關液化石油氣氣瓶批准銷售和檢測的規定。
32、第三十一條第一款有關經營燃氣器具批准的規定。
33、第三十二條有關從事安裝、維修燃氣器具的單位和人員資質審核的規定。
34、第三十三條有關安裝、維修管道燃氣的煤氣表、燃氣器具單位資格檢驗的規定。
十四、天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條例
35、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有關客運出租車、客運長途車和車站實行治安許可證管理的規定。
十五、天津市鹽業管理條例
36、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九條有關食鹽批發許可證、零售許可證實行審驗的規定。
十六、天津市計量管理條例
37、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有關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實行審驗的規定。
38、第二十四條、第四十七條有關進口計量器具准銷證的規定。
十七、天津市殯葬管理條例
39、第九條第二款有關外地人員遺體運回戶籍所在地批准的規定。
十八、天津市圖書報刊管理條例
40、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有關申辦圖書報刊印刷企業和企業歇業、轉業、變更登記項目或者破產審核和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的規定。
41、第二十六條有關申辦圖書報刊總發行業務單位審核同意的規定。
42、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有關申辦圖書、報刊出租業務批准並取得許可證的規定。
43、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六)項有關不具有圖書報刊總發行權的單位在本市經銷直接由外地購進圖書報刊查驗的規定。
十九、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
44、第十九條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的人民防空設計和施工資質的規定。
二十、天津消防條例
45、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有關超出消防法規定須經公安消防機構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人員范圍的規定。
二十一、天津市地名管理條例
46、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有關出版標准地名出版物批准的規定。
二十二、天津市人纔流動條例
47、第十九條、第三十六條有關刊播人纔交流洽談會啟事和人纔招聘啟事核准的規定。
二十三、天津市勞動就業管理條例
48、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有關通過媒體發布招工信息批准的規定。
49、第二十九條有關職業介紹機構年度審驗的規定。
50、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有關職業介紹機構通過媒體發布職業介紹信息審核的規定。
二十四、天津市促進技術交易條例
51、第二十七條有關設立技術交易服務機構審核的規定。
52、第三十條有關舉辦技術交易會的規定。
二十五、天津市礦產資源管理條例
53、第十一條、第二十條有關礦產資源勘查報告認定的規定。
二十六、天津市動物防疫條例
54、第三十九條有關動物診療人員取得獸醫資格的規定。
二十七、天津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
55、第六條有關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單位資質的規定。
56、第九條有關建設項目立項文件獲得批准後,建設單位報建備案批准的規定。
57、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二條有關外地和境外企業來本市承接工程辦理資質登記批准手續的規定。
二十八、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條例
58、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有關臨時排水許可證的規定和排水許可證審驗的規定。
會議要求,上述行政許可事項停止執行後,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尚無規定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抓緊制定相關措施,切實提高辦事效率,保持行政管理工作連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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