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發布《關於實施〈境內外資銀行外債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對短期外債餘額指標核定的方法、新設立銀行短期外債指標的核定、過渡期外債登記和結匯問題、擔保問題等有關外匯管理的具體操作作了詳細規定,這些規定將於6月26日實施。
《通知》規定,境內外資銀行不得為境內企業的人民幣借款提供外匯擔保,以防止擔保人通過外匯擔保履約方式變相結匯。境內其他含有境外資本的金融機構的對外負債,國家外債主管部門將根據國際收支形勢和行業管理的特殊需要,另行制定有關規定。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