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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百文重組餘波未了。日前,鄭百文股票回購案在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宣判。經過10個月審理,三聯商社收到了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要求他們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返還6名股東已被公司回購股份的50%,案件受理費及財產保全申請費共計1580元由公司承擔。
判決結果雙方不服
對於這個判決結果,三聯商社首先表示不服。6月15日他們發布公告稱,本案的判決結果不適當,他們將在認真研究後向法院提起上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並表示,目前該案判決結果對該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無實質影響。
三聯商社的董事會秘書宋洪琦在接受有關媒體采訪時表示結果出乎意料,並且很不滿意,具體上訴不上訴要經過公司相關人員研究後決定。
他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依據是對鄭州中院此前判決的片面理解,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的是股東大會決議的效力,認定了股東大會的決議是有效的並要求執行,不是針對某個或某幾個股東而言的,金水區法院只是認為對起訴的6名股東有效的理解是片面的。
他還認為,從合理性上講,以現有三聯商社的股票價值來判斷這6名股東的得失是不恰當的,因為這6名股東反對回購就是反對重組方案,而沒有重組方案公司就要面臨破產,公司破產就意味著股東將會顆粒無收,而正是在法律的支持下,三聯對鄭百文進行了及時的重組,投資者纔成為了現在三聯商社的股東。
判決結果下達以後,6名原告股民的代理律師邢霖認為,法院既然認定被告侵權,就應該全部返還財產,不能因為對其他默示同意者不公平就減少他們應得的權利,他表示,他們將上訴,以滿足自己的申訴請求。
判決為更多起訴留下空間
對於案件所能引發情況,邢霖表示,如果法院作出支持原告的判決,那麼,被強制回購的38個股民,以及67610名『默示』同意的股東都會反悔,要求拿回失去的50%股票。因為,畢竟當初的『默示同意』並非『明示同意』。而這些股票的數目高達8393.88萬股。
有關法律從業人員也認為,這一判決結果為其他股東的起訴留下了空間。當初聲明反對或沒有聲明反對的兩類股東,在法理上均存在訴訟的權利,核心是其當初的意思表示是否出自自願,是否存在被強迫的情形。
華夏證券並購與戰略發展研究部的資深研究員徐子桐表示此次事件表明當初鄭百文的重組其實留下了極大的隱患,由於當初的法律關系並未理順,因此造成了這次判決與以前的判決出現分歧。他表示以前的判決行政乾預較為濃厚,當時的『明示反對,默示許可』是不合適的,股東並沒有表示自己是否反對的義務。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M BA中國法律課的教授劉寶成指出,原來中院的判決有些草率,更多的是出於政治考慮而不是出於法理考慮。而他認為,上海的結算公司沒有責任,因為它是在執行判決。
結果如何還要看終審
此前,對於鄭百文重組所遇到的法律問題,許多著名法律專家都參與過討論。此次審判結果公開後,同樣引起了業內專家的普遍爭議。
西南證券研發部副總經理周道認為,此次僅是一審,並非終審,最終還是要看鄭州中院的終審決定。如果終審推翻一審,也是無法執行的。他表示,金水法院的審判依據是股東大會無權決定股東的股權。
但他認為,現在的判決有些模棱兩可,盡管這38個股東的持股數很少,他們的反應對公司不會有什麼影響。但如果引深的話,返還了這50%之後,另50%將做如何處理呢?這也就意味著推翻了之前的判定,股東大會沒有權利處理股東的股票,也就是說,當時50%已過戶的人的過戶也是不合法的,鄭百文強制回購行為無效。這樣的話對鄭百文的影響就會很大了,說明重組根本就是不成功、不合法的。
而現在股票已經恢復上市了,要所有的因素都恢復原狀是不可能的。那時就要尋求新的方案來解決,現在誰也不知道是什麼辦法。
徐子桐也表示,當時鄭百文重組的性質從整體判斷應該歸屬為債務重組或債務和解。既然是以債務和解為基礎,那麼小股東就沒有權利對大股東提出的回購股份的要求不同意,但小股東有退出公司的權利。如果選擇退出,就理當由公司以合適的價格將股份收回。
當時的和解是為了滿足各方面的利益,如果不要和解,就會直接導致破產,那麼對任何一方都沒有好處。所以,由流通股的股東出讓50%的股權作為代價,換取公司的存在,這是合理的。這6個人既不退出又不同意回購是不可以的,既然留在公司,就要服從股東大會的決定。而股東大會也並未直接處理股東的股權,是以一個和解為基礎的決議以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股東,要約讓股東授權公司作出決定的,公司通過股東大會和公告給了股東兩次機會可以反對或退出,並非暗箱操作,應該是有法律效力的。
另外,小股東可以對1.84元的價格提出疑義,但沒有權利要求返還這些股票,此次要求返還就當時的決議應該是無效的。而且允許小股東這樣做就是讓小股東侵害更大多數股東利益。公司現在已經是三聯商社,而不是鄭百文,所以這也是矛盾的。因此,這個判決的缺乏可執行性。所以,可能最終還要采用和解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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