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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建設部轉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4]46號),對城鎮房屋拆遷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其中明確禁止以政府會議紀要或文件代替法規確定的拆遷許可要件及規劃變更,擅自擴大拆遷規模。
《通知》要求,各地要嚴格制訂拆遷計劃,合理控制拆遷規模,嚴控房屋拆遷面積,確保今年全國房屋拆遷總量比去年有明顯減少。凡拆遷矛盾和糾紛比較集中的地區,除保證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以及重大社會發展項目、危房改造、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項目之外,一律停止拆遷,集中力量解決拆遷遺留問題。地方政府不得違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規定,以政府會議紀要或文件代替法規確定的拆遷許可要件及規劃變更,擅自擴大拆遷規模。
根據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把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和嚴格拆遷管理作為落實中央宏觀調控政策的重要措施和確保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內容,列入今年政府工作的重要任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在今年10月底以前將落實本通知情況報國務院,同時抄送建設部。
明確『拆管分離』
《通知》指出,所有拆遷項目工程,要通過招投標或委托的方式交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拆除。禁止采取拆遷費用『大包乾』的方式進行拆遷。凡政府有關部門所屬的拆遷公司,必須與部門全部脫鉤,實行『拆管分離』。
要求『專款專用』
《通知》要求,所有拆遷,無論是公益性項目還是經營性項目、招商引資項目,拆遷補償資金必須按時到位,設立專門賬戶,專款專用,並足額補償給被拆遷人;不得以項目未來收益、機構資金承諾或其他不落實的資金作為拆遷資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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