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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正式實施,這意味著我國進行了12年的商業利用外資工作由試點轉為正常開放。這距離我國履行加入WTO承諾,自2004年12月11日起取消對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在地域、股權和數量等方面的限制,實現全面開放的時間,還有整整193天。可以說,這一辦法的實施在很大程度上已經讓外資零售企業提前享受了『國民待遇』。
『國民待遇』原則是WTO協定中一條基本原則,我國在商業利用外資試點過程中,一直在努力踐約。也許是中國傳統的『好客』心理使然,外資零售企業在某些地區其實已經享受了事實上的『超國民待遇』。有些地方政府為了在招商引資的功勞簿上寫下濃墨重彩的一筆,面對意欲在本地紮根的外資零售商,甚至以違反已有的商業網點規劃為代價,將黃金地段拱手相讓,同時輔以優惠的稅收政策和配套資金支持。也許正是這樣的『高姿態』,助長和滋生了外資零售商的特權思想,讓他們在中國各大城市一路攻城略地,無視政府相關管制、漠視供貨商正當權益、輕視消費者選擇權等霸道行為屢屢發生。
就拿開店數量來說,目前,進入我國的外資零售企業實際達到300家,這中間僅有28家得到了國務院的批准,這足以看出外資零售企業違規的程度之深。事實上,我國在商業利用外資試點階段,對地域、股權和數量等方面是有明確限定的,可在某些外資零售商眼中這些規定形同虛設,違規開設的店鋪遍及大江南北,即便面對一道道禁令和限期整改的規定,也只是暫時收斂,之後反而會變本加厲。
那些大都來自發達國家的零售巨頭們,往往把自己標榜為遵守規則的楷模,他們之所以毫不顧忌自己的顯赫聲名,在中國頻頻違規,固然和中國某些地方政府的縱容有關,但根本上還是和他們骨子裡自命為『規則主導者』的特權思想有關。他們在別國開疆拓土過程中,遇有阻礙,不是怪罪所在國制定的規則不合理,就是抱怨規則與國際慣例不符。縱使規則本身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合理,合理的做法也不應當是先肆意踐踏規則,讓違規行為成為事實,而後纔去促成規則的修改。『知不可為而為之』,這就是特權思想在作祟。
規則的制定和實施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著政府的權威,這往往也被視為一條『高壓線』。對那些外資零售商來說,連這樣的『高壓線』屢屢觸擊都能相安無事,本來在交易中就處於弱勢地位的供貨商,自然就更會被其玩於股掌之間。於是,佔壓供貨商資金、收取高額進場費等等不公平交易行為,常常是大行其道。供貨商也只能仰其鼻息,敢怒不敢言,稍有不從就會有被清場的可能。當然,這中間也有敢於拿『雞蛋碰石頭』的。去年,上海炒貨業協會成員企業面對某外資零售巨頭收取的難以承受的高額進場費,就集體起來抗爭,但畢竟是弱不敵強,最後也是不了了之。
外資零售商本來就不是慈善家,追求利潤最大化本身是無可非議的,但這必須建立在公平的基礎上。如果倚仗自身的強勢地位,打著所謂的『國際慣例』,強行收取諸如高額的進場費,這就是典型的『店大欺客』做法,違背了基本的商業道德,最終損害的是消費者的利益。
如果說供貨商的正當權益在某些外資零售商眼中可以公然侵害,那麼被奉為『上帝』的消費者的權益遭受損害,就帶有一定的隱蔽性。在大多數的會員制的外資超市中,組合包裝、批量銷售,這種打著『平價』旗號的做法往往讓消費者陷入兩難境地。如果放棄購買,無疑是捨棄了作為會員應有的權益;如果堅持購買,有限的價格優惠相比較過度消費可能引致的潛在浪費,其實是微不足道的。不僅如此,批量銷售也讓零售商通過佔用消費者更多的消費資金,換取了自身更高的商品周轉率。在『不惜犧牲部分利潤換取消費者更多便利』與『不顧及消費者實際消費需求而去追求更多利潤』之間,外資零售巨頭們恰恰選擇了後者。
市場經濟拒絕特權,公平交易是其基本准則之一,指望某些以『商業道德衛士』自居的外資零售商自覺踐行這一准則,無異於相信『黃鼠狼給雞拜年』的謊言。從這個意義上說,僅僅通過《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規范外資零售商在日益擴大的零售市場中的競爭行為,還遠遠不夠。制定、完善和落實諸如『大店法』、『反壟斷法』、『反不公平競爭法』等法規,顯得尤為迫切,這也是成熟市場經濟國家通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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