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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適應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國務院2004年3月31日做出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決定,對2002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該條例進行修訂,4月15日頒布的新的反傾銷條例於6月1日起正式實施。
新條例主要體現了三大變化:一是統一了反傾銷調查機關。新條例體現了國家行政機構職能的變化,反傾銷調查由過去原外經貿部和經貿委負責統一為由商務部負責;二是增加『征收反傾銷稅應當符合公共利益』的規定,『終裁決定確定傾銷成立,並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征收反傾銷稅,征收反傾銷稅應當符合公共利益』;三是增加有利於追溯征稅的措施。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之日前90天內進口的產品追溯征收反傾銷稅時,可以對有關進口產品采取進口登記等必要措施,以便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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