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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證券投資基金行業來說,今天是個非常值得紀念的日子。因為從今天起,《證券投資基金法》將正式實施。這部法律的實施究竟為普通投資者帶來了什麼?或許不少基金投資者正在熱議基金法實施後『封閉轉開放』的可能性;分析股票投資比例開閘給股市資金面帶來的影響;關注分紅限制會不會迫使收益型基金更改契約;或者跟蹤基金產品創新帶來的投資機會。不過,上述機會還只是夜晚的幾盞路燈,因基金法的實施而在近期分外明亮。真正像月亮一樣長久地照耀夜空的,還是基金法保護投資人權益的宗旨及相關條文。
基金法條文是如何凸現保護投資人權益這一宗旨的呢?西南證券研發中心的分析師孫菊對此作了詳解。
出發點是保護投資人
第二任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組組長朱少平曾表示,基金法最根本的目的就是保護投資人的利益,該法全文12章103條,每一條的出發點都源於此。孫菊注意到,基金法在第1條立法宗旨中就明確提到,『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還在第99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基金持有人不再被動
持有人話語權提昇成為基金法最值得投資者品味的特點。該法專門用第九章『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及其行使』一章的內容進行詳細描述。所增加的持有人可召集持有人大會的權利,保障了持有人權利的實施通道。持有人在一些重要事宜上話語權提昇,這些重要事宜包括『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提前終止基金合同』『基金擴募或者延長基金合同期限』等。
值得一提的是,該法還明確規定了基金持有人的訴訟地位,法律新增一款項,賦予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的權利。
管理人、托管人監督加強
基金法還通過加強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管理來保護投資者權利。該法在第20條中規定了基金管理人不得有的數種行為,在第28條規定『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不得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資或者持有股份』,通過規定基金托管人和管理人的關系,保證了兩者之間的監督。同時,基金法也賦予了持有人對前兩者一定程度的監督權。如規定基金管理人可以『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可以『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利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孫菊表示,基金法還有一個特色,就是為基金業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從法律高度闡明了該市場主體、客體之間的各種法律關系,而將技術層面的事宜留給一系列配套法規。據悉,此次與基金法一起實施的還有《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募集運作管理辦法》等一系列配套措施,相關細則將於近日頒布,它們將與基金法一起構成比較完善的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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