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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今天公布了首批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名單,有67家證券公司和609名考試成績合格者被分別注冊登記為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至此,我國證券發行上市保薦責任主體已經明確,保薦制度將全面實施。
據悉,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資格不是終身制的。已注冊登記為保薦代表人的,應當持續符合相關要求,同時兩年內至少擔任一個證券發行項目的保薦代表人,否則將被除名。保薦代表人可以正常有序流動。
中國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今後每年都會定期舉辦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計劃今年年內還將舉辦一次考試。今後的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所有證券公司的投資銀行從業人員均可參加,但申請注冊登記為保薦代表人時,應當符合相關要求。考試成績有效期為一年。今後的考試,將委托中國證券業協會具體組織。中國證券業協會目前正在研究制訂有關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方面的具體規定。
中國證監會有關負責人答記者問
今天,首批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名單公布。針對市場各方關心的問題,中國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首批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產生後,保薦制度將全面實施,請問這將對證券市場產生什麼影響?
答:首批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產生是中國證監會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乾意見》關於『要進一步完善股票發行管理體制,推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精神的具體體現。去年以來,中國證監會經過廣泛的市場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市場各方的意見,於2003年12月28日發布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同時,經過周密組織、精心安排,首次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工作順利進行,為首批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注冊登記奠定了良好基礎。首批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產生後,保薦責任主體已經明確,保薦制度將全面實施。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是我國證券發行制度的一次革命性變革,它是中國證監會根據我國『新興加轉軌』的市場特點,從資本市場發展的全局出發,推出的旨在進一步保護投資者特別是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重要舉措。
保薦制度總結了實行核准制以來的經驗,對發行上市的責任體系進行了明確界定,建立了責任落實和責任追究機制,為資本市場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提出了一個更加市場化的制度框架。這些制度安排將有力推動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牢固樹立責任意識和誠信意識,在對發行人進行盡職推薦、持續督導時,真正做到勤勉盡責、誠實守信,發揮市場對發行人質量的約束作用,進而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實施保薦制度將促進中介機構的良性競爭,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我國資本市場還處於『新興加轉軌』階段,證券發行市場還存在一些非市場化的制度安排,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良性競爭機制還不能得到有效發揮。針對上述問題,保薦制度堅持市場化改革的取向,旨在推動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專業素質和執業水平的提高,形成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比服務、比質量、比信用的良性競爭。通過公平的制度安排,使責任意識強、信用好、業績佳的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得到激勵,使不符合要求的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不受歡迎以致被淘汰,這會使證券市場的環境更加健康,使資源配置有更高的效率。
當然,正像其他改革一樣,保薦制度本身不可能完美無缺,它來自於實踐,也有一個隨著實踐不斷豐富完善的過程。在堅持保薦制度大方向不變的前提下,中國證監會將會根據保薦制度實施情況及資本市場變化的情況,對保薦制度不斷進行豐富和完善。
問:請介紹一下首批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注冊登記的有關情況?
答:2004年4月上旬,首次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成績合格者超過兩名(含兩名)的67家證券公司均向我會提交了保薦機構注冊登記申請,81家證券公司的614名通過首次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的投資銀行人員均通過報考機構向我會提交了保薦代表人注冊登記申請。
據統計,614名成績合格者中絕大部分具備豐富投資銀行從業經驗。I類人員(項目負責人)的錄取率最高,為46.59%。投行從業年限在5年以上的佔成績合格人員總數的67.86%。年齡在31至40歲的有440人,佔總數的71.66%。從證券公司分布上看,也比較全面地反映了證券公司投資銀行業務的現狀,基本反映了目前投行領域的競爭格局。總體上看,具有一定規模、投資銀行業務實力較強的證券公司考試合格人數排名靠前。如按成績合格人數排序,前15位公司通過人員合計為321人,佔通過人員總數的52.28%。
經過審核,有67家證券公司和609名考試成績合格者被分別注冊登記為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今後,中國證監會將根據《辦法》的要求,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進行持續信用監管。其餘未能注冊登記為保薦代表人的5人中,有2人因注冊登記文件尚未提交完畢,須待相關文件提交後再注冊登記;有3人因投資銀行從業經歷不符合參考人員的相關規定,考試成績作廢。
問:此次對首批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進行注冊登記時,中國證監會是怎樣把關的?
答:為嚴格把好注冊登記關,我會在首次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前,就依照《辦法》和《關於實施〈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對報考人申報材料進行了審核,並先後公布了1591名初步准考人員名單及614名考試成績合格人員名單,接受業界和社會的監督。在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注冊登記過程中,我會又對保薦機構申請人和保薦代表人申請人報送的申請文件進行了審核。在此過程中,有一些關於個別機構和人員虛假申報的舉報,我會對此高度重視,要求有關機構對舉報的問題進行核實,並請相關機構和人員出具了證明。從核查結果看,大部分問題屬於對我會相關政策理解的偏差,如投資銀行從業年限如何計算以及投資銀行相關業務負責人如何認定等。對經核查不符合條件的人員,我會嚴格按照《辦法》和《通知》的規定,不准許其參加考試或將考試成績作廢。
必須指出的是,我會在審核中堅持注冊登記的原則,強調要求申請機構和個人誠信申報,並對申請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負責。同時,推薦機構在同意申報個人的申請文件前還需對相關個人的申請文件進行復核、予以確認,董事長或總經理親筆簽名,並對其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我會主要對申請文件進行形式審核,並以事後監管方式為主,即先根據申請文件,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予以注冊登記;倘若事後發現為虛假申報的,將根據《辦法》規定嚴肅追究有關機構和個人的誠信責任。
問:保薦制度實施後,將對現有的投資銀行業務管理模式產生重大影響,請問如何看待這個問題?
答:保薦制度堅持資本市場改革的市場化取向,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其實施必將對現有的投資銀行業務競爭格局產生深刻的變革。因此,各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一定要珍惜和緊緊抓住證券發行制度改革這個來之不易的發展機遇,在找差距、練內功、抓管理、轉機制、防風險、求實效和可持續協調發展上狠下功夫,抓緊對現有的投資銀行業務管理模式進行相應調整,使之適應保薦制度的要求。
首先,保薦機構要建立完備的內部管理制度。保薦機構應當按照保薦制度的要求建立保薦工作的內部控制體系、證券發行上市的盡職調查制度、對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內部核查制度、對發行人證券上市後的持續督導制度、對保薦代表人及從事保薦工作的其他人員的持續培訓制度以及保薦工作檔案制度等,使這些制度成為做好保薦工作的制度保障。
其次,保薦機構要充分發揮保薦代表人的作用。從首次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情況來看,絕大部分保薦代表人是在一線具體從事項目工作的從業人員,對企業的具體情況比較熟悉,具有比較豐富的實踐經驗,有利於發揮一線把關的作用,因此保薦機構要為他們具體履行盡職推薦、持續督導職責創造良好的條件。
第三,保薦機構要正確處理好企業發行上市的『雙保』問題。根據《辦法》,企業發行上市不僅需要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保薦工作,而且還需要保薦機構進行保薦。因此,保薦機構在充分發揮保薦代表人作用的同時,也要建立起一套嚴密的內控體系,充分發揮投資銀行業務負責人、公司內核小組等方面的作用,切實落實保薦機構的保薦職責。
第四,保薦機構要處理好保薦代表人和其他投資銀行業務人員責、權、利的關系。投資銀行業務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以優秀的團隊及堅實的後臺支持為基礎,僅憑借保薦代表人的個人之力很難完成。因此,保薦機構不應把注意力僅放在保薦代表人的數量上,更重要的是調整投資銀行業務的管理模式,加強項目風險的內控制度,發揮團隊優勢,提高整個公司的執業質量。
第五,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要切實履行好其應當承擔的義務。根據《辦法》,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在向中國證監會推薦企業發行上市前,要對發行人進行輔導和盡職調查;要保證或有充分理由確信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的相關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要在推薦文件中對發行人的信息披露質量、發行人的獨立性和持續經營能力等做出必要的承諾;在持續督導階段,要對上市公司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義務的情況進行持續跟蹤,及時揭示風險,督促糾正錯誤,並給予規范性指導。如果違反《辦法》相關規定,除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和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外,還將對其采取『冷淡對待』等具體監管措施,即根據情節輕重,在一定時間內不受理或不再受理其提出的推薦發行上市申請,嚴重的還要取消其從事保薦業務的資格。同時,中國證監會還將相關機構和個人的不良信用表現記錄在案並予以公布。可以講,保薦制度將責任明確到了具體的工作過程和各個環節,明確到了具體的機構和個人,因此,保薦機構在調整現有投資銀行管理模式時,一定要牢固樹立責任意識,真正發揮市場對發行人質量的約束作用,切實擔負起把好資本市場准入關的作用。
問:今後如何對保薦代表人注冊登記工作進行監管?
答:首先,首批保薦代表人注冊登記工作結束後,凡符合《辦法》相關要求,同時符合《通知》第二條『具備三年以上投資銀行業務經歷,且最近一年內至少擔任過一個境內外已完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項目的項目主辦人』要求的,可以申請注冊登記為保薦代表人。
其次,已注冊登記為保薦代表人的,其資格也不是終身制的,其應當持續符合《辦法》相關要求,同時符合《通知》第三條『在兩年內至少擔任過一個境內外已完成證券發行項目的保薦代表人』的要求。否則,該人士將被中國證監會從保薦代表人名單中去除。
第三,已注冊登記為保薦代表人的人士因更換任職保薦機構而申請重新注冊登記的,原聘用機構及新聘用機構應當按照我會《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令第14號)第十四條的規定辦理相應手續。手續辦理完畢後,相關個人可以通過所任職的機構向我會再次申請注冊登記為保薦代表人。
需要強調的是,首批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名單公布後,保薦代表人可以正常有序流動,我會將根據《辦法》、《通知》以及我會對證券業從業人員進行監管的其他文件的精神,並本著市場化的原則按照正常程序處理,不做特別的政策限制。
問:未能注冊登記為首批保薦機構的綜合類證券公司今後如果符合相關條件時,是否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注冊為保薦機構?
答:根據《辦法》的精神,保薦機構注冊登記工作是持續進行的,因此,未能注冊登記為首批保薦機構的綜合類證券公司(含比照綜合類證券公司)如果符合《辦法》規定的相關條件,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注冊登記為保薦機構。
需要強調的是,保薦機構的資格也不是終身的。已注冊登記為保薦機構的證券公司如果不再持續符合《辦法》規定的保薦機構的要求,中國證監會將其從保薦機構名單中去除。
問:大家目前很關心下一次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時間,請問今後是否舉辦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如果舉辦,考試時間、報考人范圍將如何規定?
答:今後每年都會定期舉辦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計劃今年年內還將舉辦一次考試。今後的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所有證券公司的投資銀行從業人員均可參加,但申請注冊登記為保薦代表人時,應當符合《辦法》規定的條件及《通知》第二條的要求。考試成績有效期為一年。
今後,中國證監會將根據《辦法》的精神,委托中國證券業協會具體組織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據悉,中國證券業協會正在研究制定有關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方面的具體規定,將對大家關心的有關問題做出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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