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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仲、高昕兩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與銀行工作人員勾結,誘使儲戶到銀行存款後,使用偽造的轉賬支票和電匯憑證騙取存款,先後詐騙2500多萬元。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判處兩案犯死刑。
1996年5月6日,鍾仲、高昕以『體外循環』貸款為名,以支付高息為誘餌,誘騙海南泰南置業(泰國)有限公司將1000萬元存入海口市工商銀行營業部。之後,高昕指使該營業部工作人員范高琮(已判刑)竊出泰南公司的預留印鑒卡復印件,並持該復印件刻制了泰南公司印章。同年5月10日至12月11日,鍾仲與高昕持已加蓋偽造印章的電匯憑證,先後5次將泰南公司的存款999萬元轉到匯盛電子分色中心(鍾仲之妻任董事長)和海南海地房地產公司賬上。該款被鍾仲、高昕佔有。
1996年9月,鍾仲、高昕以同樣的手段誘騙北京三雷投資有限公司將1000萬元存入海口市工商銀行營業部。高昕持范高琮提供的三雷公司預留印鑒卡復印件刻制了三雷公司公章。鍾仲與高昕指使公司職員持偽造的三雷公司介紹信到銀行購買轉賬支票,後持加蓋偽造的三雷公司印章的轉賬支票將三雷公司存款810萬元轉入海口中聯印務公司賬上。該款被鍾仲、高昕佔有。
1997年3月17日,鍾仲和高昕誘騙洋浦新興中泰實業有限公司在海口市工商銀行營業部開戶,將1647萬多元的匯票解付在該賬戶上。同年3月至5月間,高昕指使公司職員持加蓋偽造印章的轉賬支票先後5次將新興公司的存款1530萬元轉出,直接歸還泰南公司500萬元;轉入海南匯僑實業有限公司賬上1030萬元,其中歸還三雷公司330萬元,其餘款項被鍾仲和高昕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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