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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減輕農民負擔,增加農民收入的要求,近日,天津市財稅部門相繼實施了一系列涉農稅收優惠政策和措施,並對各級稅務部門執行好農民免稅政策提出明確要求。
據了解,天津市涉及農民的免稅政策共有五項:一是農民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取得的所得,已繳納農業稅、牧業稅的,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二是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征、免征農業稅或牧業稅後,農民取得的農業特產所得和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的所得,仍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三是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征、免征農業稅或牧業稅後,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的所得,仍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四是農民銷售水產品、畜牧產品、蔬菜、果品、糧食和其他農產品,月銷售額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銷售額不到200元的,不繳納增值稅。五是農民在銷售上述農產品的同時還銷售其他非農產品,其中農產品銷售額佔整個銷售額一半以上的,月銷售額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銷售額不到200元的,也不繳納增值稅。此外,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小販,無需辦理稅務登記。
為確保農民免稅政策落到實處,市政府要求,凡稅務機關沒有證據證明銷售者不是『農民』和不是銷售『自產農產品』的,應按『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免稅政策執行。按規定調整個體工商戶和個人銷售農產品的起征點,並將定額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公開,銷售額未達到起征點的,一律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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