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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也可以以自己名義設立基金會。昨天,記者獲悉,新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將在6月1日起實施,有志從事公益事業的個人只要有不少於200萬元人民幣的原始基金就可以籌辦非公募基金會,他們能更自主地實現捐贈意願,但不可以向公眾募集資金。
今後,個人可以在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以及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等公益事業中設立基金會。除了具有一定原始基金外,還必須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他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有固定的住所,並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就能夠申請設立基金會。
記者了解到,現在基金會主要是公募基金會,面向社會、面向老百姓廣泛募捐。新《條例》將基金會分成公募基金會與非公募基金會兩類。除了個人以外,企業或其他組織也可以設立非公募基金會。
另外,6月1日以後,境外基金會也可以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
確保對公益事業進行投入,杜絕基金會出現偏離公益軌道或停滯不活動,《條例》還規定了基金會每年公益支出的比例。
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一旦沒有達到,登記管理機關將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還將被撤銷登記。
上海市慈善基金會副秘書長馬仲器指出,在國外基金會中,大批個人和企業捐資以自己名義設立基金會。資金來源充裕、穩定,運作情況又關系到捐贈人的聲譽,因此這類基金會往往運轉良好,對公益事業貢獻很大。允許富裕的個人、企業等設立非公募基金會,使他們能更自主地實現捐贈意願,使他們在為社會公益做貢獻的同時,也可以為自身帶來良好的社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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