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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去年上海出現個人消費貸款、個人住房貸款提前還款以來,今年又在濟南、南京等諸多城市出現大肆提前還貸的現象。僅1月份濟南某商業銀行的個人消費貸款提前還款就達450萬元,佔去年全年發放貸款的10%。南京某國有銀行住房信貸中心負責人稱,春節高峰時,提前還貸金額一個月高達近2000萬元,是放貸量的近4成,現在是天天有人過來提前還貸。據調查,其他城市近期也出現類似個人消費貸款積極還貸的問題。
提前還貸的主要原因是人們的收入好於預期,特別是春節前後單位集中發放獎金和各項福利、投資分紅等,增強了借貸人提前還貸的能力;同時,還由於股市的轉暖和行情的上漲,使一部分被套股民解困,能夠把投資資金轉為消費信貸資金。在提前還款中,也存在『第三者插足』的問題。所謂『第三者』,就是親戚、朋友、同事將自己的存款以低於銀行的借貸利率、高於銀行的存款利率轉借給借款人,以獲取較高的投資回報。由於這些私下借款對雙方都有利,而且還款方式比銀行更靈活,造成一部分人借私錢,還銀行貸款的現象。
對於大量出現的提前還貸問題,銀行方面認為,提前還貸導致銀行收息期間縮短,預期利息減少,成本無法補償,還打亂了資金使用還配計劃,銀行對這部分資金重新安排又會產生新的成本等。當前一些銀行處於資金寬松狀態,一旦提前還貸的人增多,就會出現資金閑置,而存貸款間的利率差是銀行主要的利潤來源。對此,銀行業內人士提出對提前還貸人要收違約金。其理由:一是根據我國《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中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貸款人有權按原借款合同向借款人收取利息。二是客戶提前還款時,銀行無法利用計算機處理,提前償還貸款縮短了借款人使用資金的期間,使借款合同在剩餘的時間裡不再履行,屬於部分解除合同的行為。所以,除非貸款人事先有違約行為發生,提前還貸毫無疑問是違約行為。三是對提前還貸收取違約金在國際金融業是一種慣例。據了解,在香港辦理按揭貸款,如果一年之內提前還貸,將收取全部利息的40%作為違約金,兩年之內收取30%,三年之內收取20%作為違約金。美國銀行通常的做法是,當信貸資金充裕時,提前還貸要收違約金;當銀行的信貸資金緊缺時,提前還貸就不收違約金。因此,一些銀行業人士建議,在貸款利息上昇的時候提前還款可以不收違約金;在貸款利率下降的時候提前還款可以適當收取違約金。但無論如何,這些都應在貸款合同中加以明確規定。
而借款人的理由也顯得相當『充分』:借款時很難把握收入預期,為了不發生還款困難,往往把還貸的時間故意拉長,可是由於工資、獎金、分紅等收入比預期高,這些錢存在銀行裡是低息,而付的卻是高息,當然有了錢就想提前還貸款了。另外,提前還款對商業銀行也存在有利的一面。借款人提前還貸,實際上是按中長期貸款利率償付了短期貸款,由此提高了商業銀行的盈利性和資產的流動性。
提前還貸違約與否,在法律上判斷的依據主要是《合同法》。上海外貿學院鄧旭日前表示,銀行的做法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第208條,剝奪了借款人的選擇權。借款人提前還款是正當權利,不屬於違約行為。對《合同法》第208條的理解,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段匡持相同看法。他認為,《合同法》第208條在法律上給予借款人提前還款的選擇權。
專家認為,借款人實際享有兩項權利,一是獲得貸款,二是提前還貸。提前還款是受法律保護的選擇權,而銀行提供的含違約條款的合同剝奪了消費者的選擇權。《合同法》總則中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但法律適用的原則是,在總則和分則都規定的情況下,應當優先適用分則。換句話說,執行《合同法》首先要遵從第208條規定,而該條明確『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其實,提前還貸不是大部分客戶的願望,而且也並非唯一的選擇。有關銀行專家認為:市民在選擇貸款期限時一定要充分考慮自己的資金運作和後續資金來源,否則提前還貸多支付不少利息,吃虧的只能是客戶自己。
對於提前還貸的是與非,目前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這需要更加明確的法律條文來規范,而不能用片面的理解來約束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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