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國外私募基金風險控制的基本經驗
私募基金(在我國《投資基金法》草案中稱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簡稱『特定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向少數特定的投資者募集的基金,它是相對公募基金而言的。由於它的募集對象很有限,因此在監管機構登記、報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不像公募基金一樣嚴格。縱觀世界各國資本市場發展史,私募基金的發展是金融深化進程中的必然趨勢。它對拓展金融服務領域,提高資本市場效率,都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是,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要求低、高財務杠杆投資模式的特殊性,決定了它的高風險性和社會震蕩性。一般地說,在私募基金管理人與投資者簽訂的《合伙人協議》中,除了給投資者一個具有吸引力的回報率外,基金經理人要求很大的自由度,投資過程和投資策略高度保密,基本上相當於黑箱操作,投資者很難獲取有關的信息。這種信息披露的特殊性不可避免地帶來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風險。為了實現給投資者高回報率的承諾,私募基金管理人一般運用高財務杠杆進行操作。例如,美國長期資本管理公司(LTCM)在1998年9月投資失敗時,財務杠杆比率高達56.8倍,並在此基礎上建立了1.25萬億美元的衍生交易倉,總杠杆比率高達568倍。長期資本管理公司的投資失誤,引致了一批信貸機構的信用危機。此外,許多公民還經常指責私募基金的代表——索羅斯領導的量子基金是亞洲金融危機的制造者。所以,如何加強對私募基金風險的控制和適度監管,越來越成為世界各國關注的焦點。在發達國家,美國對私募基金的風險控制具有典型性。美國對私募基金的風險控制手段主要是立法,包括1933年頒布的《證券交易法》、1940年頒布的《投資公司法》、《投資顧問法》以及各州的《藍天法》。這些法律對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投資者資格、投資者人數、經理人市場准入、基金募集方式、信息傳播方式等都做了明確規定。美國《證券法》中的D規則為私人合伙投資於證券市場設立了第506號『安全港』條款,規定符合一定條件的投資者可以設立合伙制的投資機構。這樣,設立私募基金便有了法律依據。美國規定,私募基金的個人投資者必須擁有500萬美元以上的證券資產,而且最近兩年的平均收入最少在100萬美元以上。只有資產在2500萬美元以上的機構投資者纔有資格投資私募基金。因此,投資私募基金實際上是『富人的游戲』,因為只有富人纔能承受這種特殊的風險。在設立過程中,不允許私募基金對公眾進行任何形式的廣告宣傳,特定的投資者只有通過送上門的買賣契約文件或投資諮詢會、個別面談等形式,了解和投資於私募基金。投資者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在簽署《合伙人協議》時,一般都聘請律師參與全過程。這些風險控制措施,使美國私募基金業得以快速發展。20世紀90年代以來,美國私募基金的數量和規模每年都以20%的速度增長,目前已達4200多家,資本總額超過了3000億美元。美國的私募基金風險控制措施,也成為世界各國仿效的對象。
二、中國私募基金的風險分析
相對於國外的私募基金,中國的投資者面臨的風險更大。
第一,中國的私募基金一直游離於法律監管之外,沒有取得合法的法人地位,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它們一般以理財工作室、資產管理公司、投資諮詢公司、券商等名義存在,在法律上還沒有取得『准生證』,處於『地下』的不公開狀態。在組成形式上與受托理財、集資投資相似,基本上通過訂立私下契約而形成。建立在這種非法的契約上的委托代理關系是很脆弱的,無法控制受托者的『道德風險』,一旦發生糾紛,投資者權益難以得到法律保障。
第二,私募基金的操作手段是利用金融衍生工具進行對衝,在控制風險的同時,也加大了風險。在目前中國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工具不完善甚至不存在、基金管理人素質不高的條件下,私募基金主要依靠在證券市場上『做莊』或跟莊獲取收益,既影響了證券市場的穩定性,也使其面臨的風險擴大。
第三,目前,按照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只能用自有資金投資股票。一些上市公司為了提高收益率,冒險將募股資金通過私募基金投資股市,這種做法本身是不合法的。因而既存在法律風險,同時,隨著股票發行機制的改變,一級市場收益率將會大幅度下降,這種投資活動的經營風險也將越來越大。
第四,由於目前國家對私募基金的立法管理沒有正式出臺,投資者還面臨政策調整的風險。
三、中國私募基金風險控制的政策取向
面對迅速膨脹的私募基金和與之俱來的風險,監管部門絕不能因噎廢食,應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因勢利導,以控制風險為前提,積極穩妥地發展私募基金業。
第一,只有合法化的投資行為和經濟組織,纔能納入有關部門的監管范疇,它們纔能健康發展。因此,必須盡快將符合條件的私募基金合法化,出臺私募基金管理的法律法規,這是解決私募基金法律風險的根本辦法,也是控制私募基金其他風險的基本前提。針對中國私募基金業的現狀,要盡快出臺《投資基金法》,對私募基金作出特殊規定,使私募基金業有法可依。
第二,借鑒國外經驗,對私募基金的從業人員、資格、內部管理作出規定,制定一些關於市場准入的行政性規定,以便與《投資基金法》相補充,如規定對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進行限定,信息傳播渠道嚴格限制,私募基金的設立必須經人民銀行或證監會批准備案,等等。
第三,暢通私募基金的正常融資渠道,加強對商業銀行信貸監管,以防止私募基金過高的財務杠杆比例操作,避免發生系統性風險。
第四,加快金融創新步伐,尤其是創新一批規避投資風險的金融工具和市場,以利於私募基金合理控制風險和獲取收益。例如,創建二板市場,使私募創業投資基金和私募產業投資基金有一個良好的退出通道。
第五,大力加強投資者的風險教育。西方的證券監管機構之所以認為,私募基金不必像公募基金那樣進行嚴格的信息披露和監管,主要是私募基金投資者成熟、有理性,能夠承擔風險,自己具備了對基金經理人的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監督的能力。相比之下,中國的投資者在這些方面還遠未成熟。因此,必須大力加強投資者金融知識和投資經驗、尤其是私募基金風險教育,使投資者盡快具備自我控制和承受風險的能力。
第六,強化私募基金內部控制,培育高品質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強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是加強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私募基金安全、良好運行的基礎。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