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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公司決策和管理的制衡機制,進一步明確了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監事)和經理層的具體職權
○提出公司內部控制和風險防范的具體要求
○突出對中小股東合法權利的保護
○強調股東尤其是大股東的誠信義務
○明確期貨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各項規定
為引導期貨公司完善治理結構,進一步夯實期貨市場規范發展基礎,中國證監會近日發布了《期貨經紀公司治理准則》(試行)。
《准則》提出,期貨經紀公司完善公司治理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一是強化制衡機制;二是加強對期貨經紀業務的風險控制;三是維護所有股東的平等地位和權利,強調股東的誠信義務;四是完善激勵約束機制。
《准則》要求,期貨經紀公司應建立相對均衡的股權結構和最終權益持有人結構,防止股權過於集中和過度分散。期貨經紀公司的所有股東應享有平等地位。
《准則》提出,期貨經紀公司不得直接或間接為股東出資提供融資或擔保;股東不得以任何形式佔用或轉移期貨經紀公司的資產,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不得通過關聯交易和資產重組等方式損害期貨經紀公司、其他股東和期貨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准則》規定,期貨經紀公司的股東和最終權益持有人不得對股東會人事選舉決議和董事會人事聘任決議履行任何批准手續;不得越過股東會和董事會直接任免期貨經紀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或直接乾預期貨經紀公司交易、結算、風險控制、財務會計、保證金管理和分支機構管理等經營管理事務。期貨經紀公司上述職能部門與股東、最終權益持有人及其下屬職能部門之間沒有隸屬關系。
《准則》要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期貨經紀公司,應建立獨立董事制度: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的(含5000萬元);單個股東或最終權益持有人對期貨經紀公司的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達50%以上的;董事長和總經理由同一人擔任的;由金融機構直接或間接參股的;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情況。
《准則》還要求,期貨經紀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設立監事會或監事。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建立薪酬與公司效益和個人業績相聯系的激勵機制。應當建立公正、公開的董事、監事、經理層成員績效評價標准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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