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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報道為進一步加強對外幣流動的監測,規范外幣旅行支票的管理,方便對外交往,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發布了《關於外幣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境內機構、駐華機構申購外幣旅行支票不得以外幣現鈔或人民幣現鈔購買,代售的支票不得用於貿易項下或資本項下的對外支付。《通知》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明確規定,外幣旅行支票的代售對象是境內機構、駐華機構,以及境內的居民個人或非居民個人。銀行代售的外幣旅行支票原則上應限於境外旅游、朝覲、探親會親、境外就醫、留學等非貿易項下的對外支付,不得用於貿易項下或資本項下的對外支付。
《通知》規范了客戶購買外幣旅行支票需出示的證明材料,並要求銀行對證明材料進行真實性審核。此外,還對銀行代售外幣旅行支票有關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和反洗錢等作出了要求。
《通知》所稱『外幣旅行支票』是指境內商業銀行代售的、由境外銀行或專門金融機構印制、以發行機構作為最終付款人、以可自由兌換貨幣作為計價結算貨幣、有固定面額的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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