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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公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將今後設立基金會的『門檻』提高:成立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能低於200萬元人民幣,比1988年出臺的《基金會管理辦法》規定的10萬元注冊基金提高了一大步。
《條例》規定,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而且,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在基金會財產的管理和使用方面,《條例》規定了基金會應當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侵佔、挪用。另外,《條例》還明確了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的比例,即公募基金會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同時,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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