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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是當今世界許多國家征收的一種稅收。征收遺產稅,對於健全國家的稅收制度,適當調節社會成員的財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會公益事業的財力,維護國家收益,具有積極意義。所以,近年來中國也准備開征遺產稅。但是,目前也有一些人對於我國是否有必要開征遺產稅,是否具備開征遺產稅的條件提出了質疑。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所長劉佐撰文認為:在現實條件下,中國開征遺產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在征收遺產稅的過程中遇到一些困難是正常的,也是可以逐步克服的。因此,中國應當及早開征遺產稅。
劉佐在《財貿經濟》雜志發表的文章中提出,遺產稅是以被繼承人去世以後所遺留的財產為征稅對象,向遺產的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征收的稅,屬於財產轉移稅。征收遺產稅,對於健全國家的稅收制度,適當調節社會成員的財富分配,維護國家權益,具有積極意義,是人類社會文明、進步、法制建設的表現,因而成為當今世界許多國家征收的一個稅種。
但同時,一些國內外專家學者和財政部、稅務總局的負責人對於開征遺產稅的問題持非常謹慎態度。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專家曾認為,目前中國開征遺產稅利弊參半。其利:一是可以減緩社會財富集中少數人手中的情況;二是可以補充個人所得稅的不足。其弊:一是會抑制儲蓄,從長期來看會使資本有機構成下降,鼓勵富人將更多的錢財用於生活性消費;二是不利於私人投資,對於小企業經營實體的發展不利;三是從稅收收入來看,這種稅的收入相對來說是微不足道的,但征收成本很高。國內許多專家也認為應進一步研究遺產稅的功能和作用並暫緩出臺。其理由有三:中國民營經濟的發展和資本積累還處於初級階段,大多數致富者都是創業者,其擁有的財富基本上是以經營性財產為主。按照國際慣例,這類財產在征收遺產稅時應予扣除或者給予一定的照顧。此外,這些致富者基本上處於青壯年階段,大多數的遺產繼承人只是潛在的。因此,即使開征遺產稅,近期內其收入也不會太多,還可能對民營經濟造成衝擊,帶來資金外流、畸形消費、生產積極性下降等負面影響。其次,開征遺產稅應當考慮國際上特別是周邊國家和地區的情況,否則會導致資金和人纔的外流。據了解,中國周邊國家和地區的遺產扣除額一般都比較高,如日本各項遺產平均扣除額為1.2億日元(折合96.5萬美元),韓國各項遺產平均扣除額為10億韓元(折合75萬美元),中國香港地區遺產稅的免稅額為750萬港元(折合97萬美元),中國臺灣地區各項遺產扣除額為1300萬臺元(折合40萬美元)。如果按照這些國家和地區的做法設計中國的遺產稅,采取多扣除、低稅率的辦法,將與社會期望的調節力度差距較大,難以起到應有的調節分配作用。但是,如果按照少扣除、高稅率的辦法設計中國的遺產稅,又會對已經致富人群產生較大的影響,不利於生產和經濟的健康發展,並有可能導致資本向周邊國家和地區轉移。因此,對於開征遺產稅的政治、經濟風險應當予以足夠的重視和估計。最後,遺產稅是國際公認的復雜稅種,其征管要求很高。對比國際情況,中國開征遺產稅在征管上還存在以下難點:一是個人財產登記和申報制度不健全,遺產數量難以確認;二是死亡人信息難以及時獲得,無法保證遺產在計征遺產稅以前不被分割或者轉移;三是遺產形態多樣,在目前的征管環境和條件下,難以綜合掌握死亡者的全部遺產;四是財產評估制度不完善,遺產價值確認困難,且評估費用開支較大。此外,還有一些不確定因素。這些征管問題不解決,遺產稅的征收效果將大打折扣,有可能出現有名無實、征不到稅的情況,影響稅收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對於一些人擔心開征遺產稅可能對經濟產生不利影響,征收管理難度大,收入少、成本高等問題,劉佐的5點看法是:
(1)不必擔心開征遺產稅會影響民營經濟的發展,導致投資積極性下降、畸形消費和資本外流。因為①由於遺產稅是對極少數富人去世以後遺留的巨額財產征收的,征收范圍和征收數量十分有限,征收遺產稅的國家並沒有因為征收此稅導致經濟的下降,不征收或者停征此稅的國家也沒有因此而加速了經濟的增長。②中國的投資環境總體來看不錯,而且有關政策、制度逐步完善,前景看好,對於中外投資者是很有吸引力的。③資本的外流方式往往會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如不動產的變現,本幣與外幣的兌換等,巨額財產的外流更加困難。5資本的外流方向也會受到多方面的限制:發達國家對外資的管理比較嚴格,稅收負擔普遍也較重;發展中國家通常希望引進大量的外資,但是投資環境並不一定理想。⑤中國的大型民營企業經營者大多是一些很有思想的創業型人物,不大可能因為國家開征遺產稅而改變企業的發展戰略和個人的消費方式。迄今為止,沒有任何一位知名民營企業家站出來反對開征遺產稅。相反,有許多民營企業家明確表示,企業的發展離不開國家的政策扶持和公眾的支持,所以應當依法納稅,回報社會。另外,目前存在的某些民營企業經營者投資積極性不高、畸形消費和資本外流等現象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並不是由於中國政府要開征遺產稅引起的;大量外商來華投資和一部分外資非正常流入中國也不是由於中國政府不征收遺產稅造成的。
(2)不必擔心目前中國開征遺產稅的征收管理能力。確實,有力的征管可以推動遺產稅的順利開征,反之,遺產稅制度設計得再好也將難以實施。從短期來看,在征管能力許可的限度以內考慮開征遺產稅的可行性和征收方法是非常現實的。但是,從長遠來看,征管能力是可以逐步提高的。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稅收管理水平的繼續提高,開征遺產稅的征管條件必將逐步改善,稅務機關的征管能力將會繼續逐步增強,對此我們應當充滿信心。
(3)不必擔心開征遺產稅收入少、成本高。對於中國來說,遺產是一項新的稅源,雖然目前可能征得的稅款不多,但是將這部分收入劃給地方政府,對於一些財力並不寬裕的地方政府來說也不無小補,至少可以為貧困階層增加一些補貼。須知目前中國還有2800多萬農村人口人均年收入低於625元(約為全國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的1/4),還有2000多萬城市人口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這些窮人急需得到幫助,而國家財政資金困難。
(4)從發展趨勢來看,遺產稅將是一個稅源穩定、具有一定增長潛力的稅種。參照國際上的情況推測,如果此稅每年的收入能夠達到中國稅收總額的0.3%到0.5%,就可以達到60億元至100億元以上。如果此稅以中國人口中最富有的1%富人的遺產為征稅對象,按照中國目前的人口死亡率6.5?計算,每年將有8萬多位富人的遺產繳納遺產稅。如果這些富人平均每人的遺產納稅10萬元,總額就可以超過80億元。由此可見,遺產稅的收入將遠遠超過目前中國許多小稅種的收入。2002年,在中國開征的24種稅收當中,其中有11種稅的年收入不足100億元,有9種稅的年收入不足60億元,有5種稅的年收入不足10億元,筵席稅年收入只有132萬元。
(5)除了直接增加財政收入以外,開征遺產稅還可以鼓勵人們向社會公益事業(如科學、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捐贈,這也是一筆可觀的收入。而且,開征遺產稅還具有重要的社會效益,即調節社會成員的財富分布,促進社會穩定;增強人們的法治觀念和社會公共意識;鼓勵勤勞致富,限制不勞而獲,等等。實際上,當今世界各國開征遺產稅大多主要出於政治、社會目的的考慮,並不是很看重這種稅收的財政意義,中國也不應當例外。
劉佐在本文中的結論是:中國開征遺產稅的條件已逐步成熟。為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擴大對外開放的需要,有利於調節個人財產分配和遵從國際稅收慣例,中國應當盡快開征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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