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深圳市政府用『十條禁令』給國企經營者戴上了緊箍咒,其經營決策行為凡有觸線者,一律免職!7日,深圳市召開國企經營管理相關工作會議,正式公布《深圳市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營決策行為十條禁令》,其中明確:國有企業領導人若有設立『賬外賬』等行為,將一律免職處理。
『十條禁令』由深圳市委辦公廳和深圳市政府辦公廳聯合發文,旨在規范市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經營決策行為,防止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在經營決策中發生違紀違法問題,確保國有資產安全。
十大『高壓線』涉及國企投資性支出、貸款、工程招投標、產權交易、薪酬發放等多個領域,其中,備受社會詬病的部門『小金庫』和『賬外賬』也赫然在列。深圳市委、市政府明確:對違反禁令之一的最後審批人和主要責任人,一律給予免職處理,由任命其擔任現職的組織按規定程序對其履行免職手續,並按管理權限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免職之後,由執紀執法機關對其違紀問題進行查處。
『十條禁令』的頒布是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上了一道『緊箍咒』。深圳市副市長張思平卻這樣理解:『這其實是市委、市政府對國有企業的愛護和關心。』他認為,如果政府監督、管理不到位,到最後國企出了問題,再後悔就晚了。
『這是一個進步。』深圳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副主任蘇東斌這樣評價『十項禁令』,他表示,市場經濟條件下也要加強對企業行為的監督。他還建議,政府可以考慮將『十大禁令』從政策上昇到法律制度。深圳社科院楊立勛教授也提到了這一問題:『政府在監督國有企業行為的時候,更應該制定規范的法規,對「觸電」按量處罰,這樣更具有操作性。』
-專家評價:免職處理太輕了
深圳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副主任蘇東斌:政策應上昇為法規是一個進步,市場經濟條件下如何監督國有企業行為,尤為重要。
對『十條禁令』有三個方面的看法:
一、能不能從政策上昇到法律制度,這會更規范;
二、免職處理不應該是一種結束,作為最終結果,免職處理還是太輕了,這樣國家損失會很大;
三、國有企業領導人大量的職務性消費如何監管沒有提及,第10條只是對領取規定外的各種補貼和獎金進行了約束。
逐一監管很難
深圳社科院教授楊立勛:『十條禁令』可以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但執行起來可能會有難度,如果執行不好,最終可能變成一場政府『作秀』。原因在於:國有企業太多,監管者與被監管者面廣、量大,監管的成本很高,逐一監管很難。
加強對國企的監管,最好的辦法是制度創新。只有國有資產越來越小,退出步伐加大,政府的工作量纔會減少,監管也會更細致更有力。產權多元化本身就是一種監管程序,自身就可以『抗毒』。通過產權多元化,建立法人治理結構,國企也就變成了透明的公司、公眾的公司。
-國企老總評價:是限制,也是保護
深圳市某壟斷行業企業的負責人說,『十條禁令』體現出目前深圳市政府國有資產管理的領軍人物的專家水准和專業水平。
一位深圳某大型國企的總經濟師表示,國企人纔經常被民企、外企挖走的現象,需要政府有關部門深刻反思,在這方面,政府對國企經營者的認可很重要。在此前提下,政府對國企經營者推行約束、監管機制,收效應更好一些。
深圳市能源集團負責人表示,每個企業內部都有自己的一套管理、約束體制,與政府出臺的『十條禁令』結合起來,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企業經營者就更加清楚了。『十條禁令』的出臺,對於國企經營者既是一個嚴格的限制,也是一種切實的保護。
-『十大禁令』解讀
禁令一 嚴禁擅自貸款或擔保
嚴禁違反市政府和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程序和權限擅自決定投資性支出、對外借出資金、貸款或貸款擔保。
政策鏈接:深圳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2000年3月20日印發的《深圳市屬國有企業財務總監管理辦法》規定:企業的重大資金調度,包括現金的提取和支用、銀行轉賬、信用卡賬單以及企業的重大貸款擔保,必須由財務總監與經理進行聯簽。
國企老總點評:在整個國有企業發展進程和經營運作體系中,我認為最大的風險就是投資經營決策失誤和亂擔保的風險。單就投資決策來說,在上世紀90年代,股票熱,海南、惠州等地掀起房地產熱,深圳的許多國企都有盲目跟風的行為,等到房地產泡沫破裂、股市熊市一來,很多企業馬上就陷入經營困境。在這個過程裡,難免有個人判斷、主觀武斷的因素,只要(國企)一把手感興趣,不需要怎樣論證,就輕易投資,結果導致投資失誤。因此,按規范操作,實行集體決策,避免『一言堂』的規定很有必要。一個投資決策的失誤,可能就會斷送一個好的示范項目,對企業的長期經營造成影響,從而改變戰略發展方向,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另外,深圳的國企中還長期存在著極個別老總把錢借給私人老板的現象。像前段時間,深圳的一家鐵路公司就把錢借給了私人老板投資,結果導致企業經營陷入困境。
對於貸款擔保,國企應慎之又慎。公司(貸款擔保)的章蓋了、擔保出去了,法律效力就產生了,企業就有了一種經濟責任,而且不在企業報表體系中體現,屬於極大的隱性風險。一旦擔保的項目、企業出現了問題,無力償還債務,就只有由擔保公司去還,同樣會讓企業陷入困境。
因此,政府出臺這樣一條禁令,對於鞭策國企規避經營投資風險很有意義。
禁令二 嚴禁擅自支付巨額資金
嚴禁違反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關於財務總監聯簽的規定,擅自決定支付限額以上資金。
國企老總點評:這條禁令是一個非常有效的財務監督管理手段,使得財務支配有人關心,增強了財務資金支付的透明度,也是對國企領導人的一種保護。因為,財務總監與總經理聯簽,可以相互監督,共同承擔財務責任。
禁令三 嚴禁出資支持假注冊
嚴禁將本企業資金用於與本企業無產權關系的新企業注冊。
國企老總點評:這條禁令實質上與擔保、投資密切相關。前段時間,深圳乃至全國都盛行假注資,極個別的國企經營者不顧大局,把企業的錢借或投給與本企業沒有產權關系的單位或私人老板,既違反了有關工商法規的規定,又使本企業擔負了很大的風險。這種由於企業領導的個人關系而使企業平白蒙受損失的事例並不少見,禁令也為這些人敲響了警鍾。
禁令四 嚴禁場外產權交易
嚴禁在產權轉讓中,不按市政府和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進入產權交易機構進行公開交易。
國企老總點評:深圳市的產權交易市場建設在全國走在前面,已經建有市產權交易中心和高科技產權交易中心,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比較完備。國有企業在產權轉讓過程中,要正常評議資產價格,按有關法律規定,嚴格杜絕在轉讓中采取黑幕交易和私下交易等手段,導致國有資產流失,禁令再次強調了國有資產在轉讓交易中必須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
禁令五 嚴禁擅自安排評估
嚴禁在企業改制和產權轉讓中,不按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程序履行報批手續、進行資產評估及評估備案,或越權核銷資產損失。
國企老總點評:這條禁令與第4條所要起到的作用基本相同,都是避免國有資產在產權轉讓中發生流失的重要手段。目前,深圳市正下大力氣推進國企改制和產權轉讓,在這個過程中,國有資產必須得到公平、公正的評估,保證以正常的價格進行交易。
禁令六 嚴禁領取額外補貼
嚴禁違反我市國有企業經營者年薪制的管理規定,領取規定外的各種補貼和獎金。
政策鏈接:今年6月,深圳市政府新發布了《深圳市國有企業經營者年薪制實施辦法》,深圳國企老總的收入被確定為9.6萬至12萬元的基本年薪,再加上與企業效益緊密掛鉤的績效年薪和獎勵年薪共三大塊。理論上講,深圳基本年薪為12萬元的國企『老總』,若企業當年經營業績優良,將可拿到48萬元獎勵年薪,其年收入最高將可能達到60萬元以上。
國企老總點評:國企經營者年薪制已非常明確地把企業家年薪與企業的規模、效益、經營成果等考核內容掛鉤,該制度的訂立,實質就是要通過年薪制來調動企業家的積極性。作為國企經營者應該嚴格遵守這方面的規定,嚴禁領取規定外的各種補貼和獎金。但是,不可否認,年薪制中也存在著不盡合理的地方。政府應充分考慮企業經營者的付出與薪金的匹配問題。
禁令七 嚴禁擅自安置人員
嚴禁在企業改制中,有關人員安置和經濟補償的方案,不經職代會審議通過。
國企老總點評:這條禁令是專門為國企改制中人員安置問題提出來的。在國企改制中難免有人員分流,如何安置這些分流人員很重要,不能否認,這部分分流人員對企業的發展曾經做出過很大的貢獻,應該安置好,但是,人員的安置、補償不應該隨意進行,應遵循市場標准和正規程序,並要征求廣大職工的意見。
在分流人員的安置上,首先應體現企業減員增效的初衷;第二,要使分流人員的權益得到保護,盡量通過民主程序,實行自願內退等辦法,合理安置分流人員。但是,在這過程中,企業不能為照顧某些人,而給要走的人多發錢。
禁令八 嚴禁授意會計做假賬
嚴禁授意財會人員或中介機構做假賬,誇大或少報經營利潤、隱瞞虧損。
國企老總點評:目前,財會人員、有關中介結構其實都是為企業『打工』的,如果不想失去這份『工作』,有時就要按照企業的授意,偽造虛增利潤或少報利潤,而這方面的始作俑者就是國有企業的經營者,他們為了追求業績,或達到其他目的,往往會采取授意財會人員或中介機構做假賬,誇大或少報經營利潤、隱瞞虧損等。一些申請上市的企業為了上市,也會欺騙市民,故意誇大利潤,隱瞞虧損。禁令的出臺,有利於強化國企經營者對財務制度、會計法規的認識,強化他們的守法意識,使財務報表能真實體現企業的經營成果,真實反映企業情況。
禁令九 嚴禁擅自發包工程
嚴禁不按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對建設工程施工、經營性土地使用權轉讓進行招標投標。
國企老總點評:深圳市在建設工程的立法方面一直走在全國前列,經營性土地權轉讓也是全國首創。這條禁令的出臺,其實是進一步強化國企領導的工程招標意識。因為,近年來,在建築工程招標中,的確存在部分企業采取將限額以上工程『打散分包』的做法,將一個工程分成2-3單,在限額以下,就不用按規定招標,企業領導可以自己說了算,逃避公開招標,謀求個別私利,從而孳生腐敗。
各個企業也應從該條禁令中認識到,對工程招標、財產保險招標、物質采購招標等要制定詳細的、切實可行的規范,嚴把招標關。
禁令十 嚴禁設立賬外賬
嚴禁保留賬外資產和設立賬外賬。
國企老總點評:這條禁令的頒布,實質就是針對某些企業『小金庫』泛濫的問題。這些『小金庫』不在財務體系中反映,沒有經過專業會計人員處理,不符合會計法規的規定,領導可以自由支配裡面的錢,並脫離了財務監管范圍,成了領導的囊中之物,極易孳生腐敗,是一個企業發生集體腐敗的『溫泉』。
-典型案例:董事長兩年半『收入』900萬
泰然公司收入分配由經營班子自定自發自檢自查導致嚴重失控
收入分配由經營班子自定、自發、自檢、自查,董事長不經考核可直接拿員工10倍的薪酬收入,那麼,一個國企董事長的收入能有多少?對這一命題,泰然股份公司原董事長張路正給出的答案是:兩年半收入912.1萬元!
由市國資辦、市勞動局、深業集團公司組成的聯合調查小組經過全面調查,發現泰然公司的收入分配存在嚴重的違紀違規現象。
涉及到泰然公司原董事長張路正(今年7月改任深業集團公司監事會主席)和總經理王大欣收入分配具體情況為:張路正的2001年薪酬(即工資性收入)、保險、股份分紅3項稅後總收入265萬元,2002年薪酬、保險、股份分紅3項稅後總收入499.5萬元,2003年1-6月薪酬收入147.6萬元。兩年半稅後總收入為912.1萬元;泰然公司總經理王大欣(任泰然公司總經理至今)兩年半稅後總收入為477萬元。
經調查,泰然公司收入分配嚴重失控。收入分配實行由經營班子自定、自發、自檢、自查的方式,尤其該公司的收入分配方案中規定董事長不經考核直接拿員工10倍的薪酬收入,公司收入分配方案也不向上級主管單位報告,導致上級產權部門無法監督到位。
日前,市國資辦對泰然公司作出處罰決定:對泰然公司原董事長張路正、總經理王大欣違規違紀所得全部追回。聯合調查組建議市委、市政府根據有關規定對張路正、王大欣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要求泰然公司立即停止現行的工資分配方案,對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實施年薪制,並重新擬定公司員工的薪酬方案,上報產權單位之後,經董事會批准後執行。
-鏈接:泰然公司主要違規行為
2002年泰然公司出資762萬元為員工購買商業保險,其中董事長保費為60萬元、總經理的保費為25萬元。
2001年、2002年,泰然公司在投保已達到補充養老保險保費的限額外,以補充養老保險的名義,向董事長發放現金合計73.4萬元,向總經理發放現金合計20.7萬元。
泰然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為員工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中,企業為董事長繳納181.8萬元,為總經理繳納92.2萬元。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