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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記者獲悉,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貨物運輸業營業稅征收管理試行辦法》、《運輸發票增值稅抵扣管理試行辦法》和《貨物運輸業營業稅納稅人認定和年審試行辦法》,決定對貨物運輸業的稅收秩序進行整頓,以加強貨物運輸業營業稅稅收管理,規范貨物運輸業發票增值稅抵扣,為此國稅總局就涉及納稅人的主要事項發布4項公告。
一、從2003年11月1日起,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以下簡稱貨物運輸業)發票的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均由地方稅務局管理和監督。凡已委托給其他部門管理的,必須依法收回。
稅務局將對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進行一次清理。從2003年11月1日起,提供貨物運輸勞務的納稅人,必須經主管地方稅務局認定方可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凡未經地方稅務局認定的納稅人開具的貨物運輸業發票,不得作為記賬憑證和增值稅抵扣憑證。
納稅人必須於2003年10月31日前向主管地方稅務局繳回已經領購的貨物運輸業發票,經稅務機關審核界定為自開票納稅人的再返還其繼續使用;未繳回的貨物運輸業發票不得開具和使用,也不得作為記賬憑證和增值稅抵扣憑證。
二、從2003年12月1日起,國家稅務局將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所有運輸發票,與營業稅納稅人開具的貨物運輸業發票進行比對。凡比對不符的,一律不予抵扣。對比對異常情況進行核查,並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開具或取得貨物運輸業發票的單位進行處罰。
三、從2003年12月1日起,經地方稅務局認定的自開票納稅人在申報繳納營業稅時,應向主管地方稅務局報送《自開票納稅人貨物運輸發票清單》紙制文件和電子信息。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申報抵扣2003年11月1日起取得的運輸發票增值稅進項稅額時,應向主管國家稅務局填報《增值稅運輸發票抵扣清單》紙制文件及電子信息,未報送的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四、納稅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後開具的運輸發票,應當自開票之日起90天內向主管國家稅務局申報抵扣,超過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納稅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前開具的運輸發票,必須在2004年1月31日前抵扣完畢,逾期不再抵扣。納稅人辦理時,應附抵扣發票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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