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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2年以來,國家外匯管理局先後在浙江、廣東、福建等14個省市進行了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試點。近日國家外匯管理局下發《關於進一步深化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從明天起正式實施。《通知》在總結試點的基礎上,推出了一些新的措施:將試點地區外匯分局的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權限有100萬美元擴大到300萬美元;允許試點地區的投資主體經外匯局核准後,可以在所投資境外企業注冊成立之前,按照所需原則向境外匯出項目前期資金;通知要求,對已在境外成立、但未按規定辦理外匯登記手續的境外投資項目,投資主體應在2004年5月31號前,到所在地外匯局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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