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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紀中天崩盤發生至今已經過去5個月,然而對廈門的陳女士來說,由此產生的噩夢仍未結束。由於一年前和廈門證券及中國聯合控股公司簽訂的一紙理財協議,陳女士等投資人被迫卷入了世紀中天崩盤的旋渦之中。
日前《證券市場周刊》記者得到消息,陳女士已經與河北功成律師事務所的薛洪增律師和上海聞達律師事務所的宋一欣律師取得聯系,正在准備對廈門證券和中聯控進行起訴。
-投資人已聯系律師
2002年8月,陳女士與廈門證券有限公司(下稱廈門證券)及中國聯合控股公司(下稱中聯控)簽訂了一份為期一年的三方理財協議。甲方廈門證券為監管方,乙方出資方陳女士,丙方運作方則是中聯控。
該協議規定,陳女士的120萬元資金一到位,中聯控就以1:1的比例投入資金,並在陳女士提供的資金賬戶上運作股票。運作行為由廈門證券負責監管。當賬戶市值達到約定市值以下,廈門證券會敦促中聯控補足資本金,否則可強制平倉。協議到期時,中聯控應確保陳女士獲得10%的收益。除陳女士外,還有兩位大戶與廈門證券和中聯控簽訂了相同內容的合同。
然而據陳女士介紹,事情後來的發展完全出乎陳女士等三位大戶的意料,他們發現中聯控買入的股票竟是當時價高23元的世紀中天。於是他們從2002年9月開始聯系廈門證券交易部要求解除合同或更換股票,始終遭到廈門證券方面拒絕。
2003年4月16日,世紀中天開始了連續11個交易日的跌停,股價由23元的高位暴跌至6.09元附近。根據協議乙方無權乾涉丙方的股票買賣操作或自行進行股票買賣,在無法直接聯系到中聯控的情況下,心急如焚的陳女士等人在世紀中天崩盤剛開始時就找到協議的監管方廈門證券,建議廈門證券通過其深交所的席位在第一時間內賣出,『但廈門證券當時推托說在深圳沒有席位。』陳女士說,租用其他證券公司席位的建議也沒有被廈門證券采納,只是一再勸客戶等等看。
陳女士說,在跌到低價後,有些客戶要求賣掉世紀中天,廈門證券老總勸其說:『怎麼可以在天花板價格買,在地板價格賣呢?現在不能賣。』六七月份在投資人的強烈要求下,廈門證券的人無法繼續推托下去,只有帶投資人到北京去找中聯控,而那時中聯控已經人去樓空。之後投資人一直與廈門證券口頭協商,『但廈門證券方面一再拖延,我們只有考慮提起訴訟,用法律手段挽回我們的損失。』陳女士壓抑著激動情緒對記者說。
世紀中天崩盤後,已有多家媒體揭露世紀中天的幕後莊家就是和廈門證券一起與陳女士等簽訂協議的中聯控。河北功成律師事務所的薛洪增律師告訴記者,廈門的三位投資者(包括兩名個人投資者和一家機構投資者)的確已經向他們表示想要提起訴訟,但有些具體問題還沒有定下來。現在律師正在與投資者進行協商。談到目前的進程,薛律師表示在沒有正式接受委托之前,一直在搜集相關的資料。『目前,我對本案已經收集了大量的資料,認為完全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讓股民的損失得到賠償。宋一欣律師和我計劃聯合接受廣大股民的委托,代理該案。』
-機構投資者態度謹慎
據薛律師估計,此事涉及的股民在200至300人之間,涉及到的資金達數億元甚至更多,股民的損失總額預計在3至4億元以上。根據廈門的投資人向律師提供的信息,除了廈門、南京、福州和廈門等地都有投資大戶因此損失了大量資金。
通過系統搜索觀察了世紀中天崩盤前後的交易量和主要交易場所之後,薛律師認為投資人提供的信息屬實。例如,有一天的交易量基本上都發生在海通證券的福州營業部。薛律師認為,由於世紀中天的操盤莊家是通過證券公司以委托理財的方式,把自己手中的股票變相賣給了股民,那麼在世紀中天崩盤前後,交易量大的營業部都有可能涉及到莊家之間的交易並造成投資者損失。
雖然已經肯定南京、福州和深圳等地都有投資者遭受巨額資金損失,但到目前為止,和律師聯系的也只有廈門的三個投資者。因為涉及的資金量都比較大,個人參與此事的畢竟是少數,還有很大一批是機構,包括中小公司,由於這會涉及到某些人的責任問題,所以機構認為不便公開信息,處理此事相對謹慎。比如在廈門的另外一家證券公司與中聯控也簽署了2500萬理財協議,但據薛律師了解,該協議的投資人至今並沒有提出訴訟的意願。即使在目前與律師聯系的三個投資者中,態度比較積極的也是兩位個人投資者,而那家機構投資者--某家基金會則態度比較保守,反復開會研究,到目前為止,也沒有做出最後決定。
-訴訟思路存在分歧
兩位個人投資者還沒有正式簽訂委托合同的一個原因是,現在廈門一個律師准備參與此事,但思路與薛律師有所不同,主張主要追究廈門證券的責任。
由於世紀中天崩盤之後,中聯控的法定代表人已經幾番更替,情況相當復雜,陳女士認為,要以個人的力量找到中聯控解決此事,明顯是心有餘而力不足。所以考慮之後,認為要更多地追究廈門證券的責任。因為這是廈門證券推出的委托理財業務,根據協議,如因『監管不力而造成一方的損失,甲方必須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陳女士氣憤地說:『現在中聯控的情況這麼復雜,我們完全可以根據協議向廈門證券方面追索。如果不是證券公司在其中發揮作用,那些莊家也不可能在股市中這樣橫行霸道。』薛律師表示:『廈門證券在其中只是起到了一個協助作用,並不是主要的責任人。讓廈門證券來承擔全部責任肯定不可行,因為它自己也沒有得到任何利益,而且聲譽上受到了很大的影響,可以說廈門證券也是一個受害者。』所以薛律師認為還是應該主訴中聯控,這樣纔可能幫助投資者最終得到賠償,彌補損失。
資料中聯控、廈門證券公司與投資者簽訂的協議書(摘要)
甲方:(監管方)廈門證券有限公司交易部乙方:(出資方)陳女士丙方:(運作方)中國聯合控股有限公司鑒於乙方開戶在甲方的其名下的全部證券資產為乙、丙雙方共同出資的資產,甲、乙、丙三方就該資金賬戶內資產的操作及監控等問題達成如下協議:
*乙方的出資為現金資產,總額為人民幣120萬元;丙方的出資為人民幣120萬元。
*丙方擁有股票買賣操作權,乙方無權乾涉或自行進行股票買賣,除非出現以下兩種情況:
情況1:若連續三個交易日(T日、T+1日、T+2日)收市總市值低於人民幣216萬元,而丙方未能在T+2個交易日收市前,補足款項使總市值達到或超過人民幣204萬元限額,則乙方可於T+3日起任一交易日自行或委托甲方售出賬上的全部證券,並於售出證券的下一個交易日單方辦理資金轉賬手續。
情況2:在任一交易日(T日)的交易時間內,總市值跌至人民幣204萬元(含)以下,乙方可於T日起任一交易日自行或委托甲方出售賬上的全部證券,並於售出證券的下一個交易日單方辦理資金轉賬手續。
*每交易日(T日)收市後,甲方負責計算當日的總市值情況(包括庫存股票的種類、數量、金額和資金餘額),若賬戶總市值低於人民幣216萬元,甲方必須在T+1交易日上午開市前書面通知乙方。
*在任一交易日(T日)的交易時間內,賬戶總市值跌至人民幣204萬元(含)以下,甲方應在發現後15分鍾內最遲不得超過當日大盤休市後(上述情況出現在交易上半段)或收市後(上述情況出現在交易下半段)以傳真通知乙方。
如甲方違反上述承諾及保證,不論甲方是否履行上述承諾獲得利益,甲方都應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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