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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慶聯誼虛假陳述一案昨天在哈爾濱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但是出人意料的是,在核對資料的過程中,部分當事人的主體資格遭到被告方的質疑。
據原告代理律師國浩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宣偉華昨天向記者透露,原被告雙方昨天主要就三點問題展開辯論。首先,在核對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時,被告提出了疑義。被告指出多數股東賬戶卡的復印件無法辨別真偽,因此要求出示原件或重新復印,但宣偉華表示,在新的司法解釋當中並沒有規定出示原件的要求。因此,不排除法庭將要求當事人重新提供股東賬戶卡的可能。這一點,當事人已經作好相關准備。其次,雙方對虛假揭露日的認定產生了嚴重的分歧。原告方認為大慶聯誼的虛假揭露日應該在1999年4月21日,而被告則把接到證監會處罰通知的當日(2000年4月27日)作為虛假揭露日。宣偉華表示,一旦法院支持被告對於虛假揭露日的說法,那麼,381位原告當中將有大多數喪失訴訟權。第三個爭論的焦點集中在其股票承銷商申銀萬國是否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消息人士透露,2003年9月,最高法院將對揭露日等問題重新制定新的司法解釋。因此,宣偉華表示,哈中院對於大慶聯誼案決不會早於2003年10月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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