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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大慶聯誼發布公告,稱『公司接到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關於股東訴公司民事索賠案的傳票,原告共計113人,訴訟標的為312萬元,以上案件采用集團訴訟的方式,開庭時間為8月25日』。
大慶聯誼案以『中國首例共同訴訟案』著稱。事實上,在近年來出現的眾多證券民事賠償案件中,大慶聯誼案對司法實踐的最大貢獻就在訴訟方式上。大慶聯誼案的審理延宕至今,很大程度上也是由於訴訟方式的不確定。
所謂『共同訴訟』,就是多個投資者通過律師向法院聯合提出訴訟請求。比之單獨訴訟的效率低下及成本高昂,共同訴訟的特點是一個訴訟程序解決成千上萬個案件,避免成千上萬個原告同時起訴到法院、法院同時開庭審理成千上萬個案件所導致的效率低下和對社會資源的浪費。在證券民事賠償案中采用這種訴訟方式,將會給造假的上市公司帶來巨大的壓力。2002年1月1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對於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采取單獨或者共同訴訟的形式予以受理,不宜以集團訴訟的形式受理。盡管《通知》規定法院受理此類案件可采取單獨或共同訴訟兩種形式,但由於對共同訴訟的具體操作程序未作具體規定,在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乾規定》出臺前,此類案件基本上采用單獨立案、單獨審理的方式,大慶聯誼案也是如此。但與同類案件不同的是,大慶聯誼案訴訟人數眾多、涉及面廣泛,因此,以共同訴訟方立案就成為代理該案的律師爭取的目標,但因為律師團與司法機關無法就『共同訴訟』達成共識,原告人數達679人的大慶聯誼案遲遲未能立案:司法機關要求對679名原告獨立立案代理該案的律師團則從提高訴訟效率、節省投資者訴訟成本的角度出發,一定要爭取『共同訴訟』。
轉機出現在2003年1月9日新司法解釋出臺之後。新司法解釋明確『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的原告可以選擇單獨訴訟或者共同訴訟方式提起訴訟。多個原告因同一虛假陳述事實對相同被告提起的訴訟,既有單獨訴訟也有共同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提起單獨訴訟的原告參加共同訴訟。多個原告因同一虛假陳述事實對相同被告同時提起兩個以上共同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其合並為一個共同訴訟』。按照新司法解釋,采用何種訴訟方式,選擇權在投資者。而此前決定權是在法院。這在法律界被認為是司法制度上的重大突破。該司法解釋於今年2月1日生效,大慶聯誼案律師團在第一時間到哈爾濱中級人民法院將涉及到大慶聯誼的民事賠償案件以共同訴訟的方式立案。
目前,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此類共同訴訟在我國是一片空白。《民事訴訟法》中也沒有關於共同訴訟程序的規定。
與共同訴訟不同,在集團訴訟中,投資者不起訴也能得到賠償。集體訴訟采用的是『默示參加,明示退出』原則,一個投資者可以代表所有的投資者狀告上市公司,其他受損股民只要不明示放棄,即能獲得賠償。對於律師來說,也有望從繁雜的事務中解脫出來:不再需要在起訴前確定原告資格和人數,也不再需要詳細界定投資者的損失,訴訟過程將大為縮短。但是相對於共同訴訟來說集團訴訟距離現實更為遙遠。《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單獨訴訟、共同訴訟和集團訴訟,但高院針對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的專門司法解釋在訴訟方式上已將集團訴訟排除在外。
證券集團訴訟是目前海外成熟證券市場上最常見的證券民事訴訟形式。事實上,我國法律界也基本形成共識,在證券民事賠償案中施行集團訴訟,是維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的最佳方式。已有研究機構指出,僅依靠單獨訴訟和共同訴訟遠未達到保護投資者、遏制上市公司不正當行為的目的,並提出在我國盡快建立起證券集團訴訟制度的建議。
基於這樣的背景,我國證券民事賠償案中的第一起共同訴訟案的被告大慶聯誼在其公告中披露案件將以『集團訴訟』方式進行,筆者第一個感覺就是『不可信』。在共同訴訟還被視為司法進步並且沒有判例的情形下,這一說法給人的感覺太不真實。證券民事賠償進程中一件具有重大意義的幾乎可以稱之為裡程碑的大事就這麼來臨了?諮詢相關律師,更堅定了這一判斷。有關律師表示,集團訴訟方式是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爭取的目標,但還遠遠不能成為現實。在缺乏共同訴訟實踐的情況下,集團訴訟的實施也缺乏基礎。
由於集團訴訟的特性,對於大慶聯誼來說,以這種方式面對投資者的訴訟將把自己置於極其不利的境地。筆者與該公司證券事務代表聯系,希望能夠被告之公告中『集團訴訟』四字的依據,未果。在諮詢公司相關人士後該證券事務代表堅持,確實是集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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