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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億證券腐敗案,檢方和一審法院有截然相反的認知。至少在目前看來,對餘卉案的正確把握和處理,不僅考驗司法機關的執法水准,對中國反腐法網也是一個考量。
有中國頭號證券大案和個人最大經濟罪案之稱的餘卉案,在歷經4年異常艱辛的刑事訴訟程序之後,最近已由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宣判。
與其它腐敗案不同的是,這樁倍受關注的特大案件宣判後,當地的新聞媒體都意外地保持了靜默。
各種說法紛沓而至。爭議的中心是,檢察機關指控餘卉挪用公款和貪污22億餘元,而一審法院僅認定其玩忽職守和為親友非法謀利,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610餘萬元。
了解案情的昆明人普遍有一種擔懮,一樁在全國具有重大影響的特大腐敗案件,『可能面臨淡化處理的危險』。
22億公款的使用
餘卉,40歲,國泰證券有限公司昆明營業部(以下稱國泰證券昆明營業部)原總經理。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1999年4月23日被逮捕。2000年6月1日,昆明市檢察院向昆明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昆明市檢察院指控:餘卉利用擔任國泰證券昆明營業部總經理的職務之便,與雲南南山公司總經理劉朝坤、副總經理劉朝忠內外勾結,將國泰證券昆明營業部的公款21.9億餘元以各種非法手段挪用,進行營利活動;餘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與劉朝坤內外勾結,共同侵吞公款1860餘萬元。
一位主辦案件的檢察官說,餘卉違反證券法規,逃避證券監管,挪用、貪污公款,手段多樣。
一個事業有成、年輕有為的證券公司總經理,何以犯下如此驚天大案?
了解餘卉的人都說她的聰明有過人之處。案後餘卉在供述中承認,在她任總經理之後,只不過延續了證券界的一些慣常做法——按她的說法:『只要我賺了錢,就是最好的,上司不追究我到底是違規還是違法,只考核我的利潤。』
餘卉毫不諱言:『與南山公司合作,從個人的角度來說,惟一摻有私人因素的考慮是,劉朝坤不會欠我錢,他騙誰都不會騙我。他差(欠)我錢,就是騙到銀行,最後也會把錢騙來還我,這一點我是比較自信的。』
劉朝坤案後的交代揭示了兩人合作的基礎——他是餘卉的情人。據劉朝坤的供述,1994年2月,劉在南山公司打工,因業務關系,結識了國泰證券公司昆明營業部總經理餘卉,『兩人一見如故,墜入愛河』。
二人在地處昆明市中心的長春路某高檔住宅小區購買了兩套房子,同一個單元同一個樓層。為了『方便往來』,在裝修房子時,他們將房屋中間的牆壁打通,姘居一處。甚至物業管理人員也將他們視為一家。
『成為一家』後,餘卉與劉朝坤開始謀求共同利益。1994年5月,劉朝坤與南山公司原法人代表結清了賬目,將該公司接管下來,自任總經理。隨後又以公司20%股份的條件,將弟弟劉朝忠從雲南省畜牧局『挖來』任公司副總經理。自此,劉氏兄弟以南山公司為舞臺,以餘卉為靠山,瘋狂斂財。餘卉將這種關系表述為『合作』。
與劉朝坤的南山公司建立『合作』關系後,國泰證券昆明營業部的職工們猛然發現,劉氏兄弟在國泰的地位比一般的部門經理都要高。公司的自營室,按內部規定,連部門經理都不能隨便進入,而劉氏兄弟不僅經常自由進出,還自己操作申購股票,甚至沒有開立資金賬戶,就進行透支申購。營業部的『借款、貸款』,餘卉只對南山公司,對劉朝坤發放。營業部的辦公樓,也是向南山公司租的。餘卉一次性付給劉朝坤十年的租金1500萬元,而劉朝坤之前購買這幢辦公樓,只花了600萬元。
據有關報告介紹,餘卉利用手中的權力為劉朝坤謀取非法暴利,金額高達7000多萬元。而劉朝坤有了餘卉這座『金山』後,生意紅火,聲名遠播。有的銀行為了拉存款,還不得不尋求他的幫忙。
司法紛爭
2000年10月,昆明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餘卉涉嫌挪用公款、貪污案。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餘卉將國泰證券昆明營業部自有資金及經營管理的其它資金共計人民幣21.92億餘元,以網上透支、無抵押貸款等方式借給劉朝坤的南山公司使用的行為,將昆明營業部申購中簽的股票低價轉賣給南山公司,使該公司獲利610餘萬元的行為,具有違法經營、以權謀私、不正當履行職務和濫用職權的嚴重違法犯罪性,嚴重擾亂了證券市場秩序。法院以餘卉的行為分別觸犯了1979年刑法和現行刑法的相關規定,構成玩忽職守罪和為親友非法謀利罪為由,數罪並罰,判處餘卉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30萬元。
而此判定,與公訴機關指控餘卉挪用公款給劉氏兄弟的南山公司使用,進行營利活動的行為大相徑庭。檢方認為餘卉的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挪用公款罪和貪污罪。
一審下判後,餘卉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已向雲南省高級法院提出上訴。檢察機關則認為,法院的判決定性不准,適用法律錯誤,也提起了抗訴。
針對判決書認定的『餘卉同意和決定違規借款給南山公司使用,開過辦公會議討論,雙方單位訂有借款、合作協議,單位收取了用款利息,應屬單位違法經營行為』,以及『無證據證實餘卉和劉朝坤、劉朝忠有以挪用公款為目的的共同策劃行為,也無證據證實餘卉在決定將昆明營業部資金借給南山公司使用中,謀取了個人利益』的問題,檢察機關在抗訴書中指出,法院對餘卉行為的定性不准,餘卉身為國泰證券昆明營業部總經理,在未經集體研究決定的情況下,擅自決定將公款21億餘元交由南山公司進行經營活動,指使劉朝坤及其任法定代表人的南山公司從中牟取了巨額利潤。因此,餘卉的行為具有明顯的公款私用性質,違背了單位的整體意志,使國泰證券昆明營業部應得利潤流失,其行為屬於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它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法院判決認定其不構成挪用公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檢方認為,法院判決確定餘卉犯有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該罪本身已涵括了『謀取個人利益』,所以,餘卉的行為屬於『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它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挪用公款情況。
對於判決書認定餘卉不構成貪污罪的問題,檢察機關認為,餘卉擅自將國泰證券公司昆明營業部資金合計1800多萬元,與劉朝坤合謀,采用轉讓利潤,承擔虧損的方式非法據為己有,二人的行為已有相關的證據予以證實,應構成貪污罪。
考驗反腐法網?
法、檢兩家對於餘卉案存在的分歧,了解案情的昆明人普遍用『離譜』來評價。一位社會學專家認為公眾的這種認知值得三思:司法活動如何與公眾取得溝通值得深思,司法認知如何取得公眾支持值得深思,判決結果如何取得公眾的理解值得深思。
餘卉案在審判階段用了近三年時間,判決結果又與公訴指控截然相反,有人甚至把這種結果與餘卉的『能耐』和『背景』作更多的聯想。一位法官否認這種聯系:『區區一個營業部經理,怎麼可能乾預得了司法活動?』
『人們的評說固然值得關注,但作為法律工作者,更需要思考的是餘卉案中反映出來的司法認知。』一位法學專家說。
在他看來,餘卉案中法檢雙方存在的分歧聚焦於兩點:一,餘卉將單位的公款21.92億餘元,借給與其有曖昧關系的劉朝坤及其南山公司使用,營業部收取了相關利息的行為,是個人挪用行為,還是單位借貸行為;二,餘卉采用轉讓利潤,承擔虧損的方式為劉朝坤及其南山公司牟利,而使單位遭受損失1800多萬元的行為,是貪污行為,還是玩忽職守的行為。對這兩個問題的不同司法認知,正是檢察院、法院產生不同認識,得出差異結論的關鍵所在。
由於餘卉案發生在專業性較強的證券領域,而相關法律、法規又相對滯後,許多問題的認定較為復雜和困難。這位專家說,司法機關在處理過程中發生認識分歧是正常的,是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和審判權的表現,也體現了互相制約的刑事訴訟基本原則。
但問題的癥結在於,案件事實和基本證據沒有發生變化的情況下,檢、法兩家認定的事實為何差距這麼大?
一位從事法律應用研究的學者則從法理以外的角度理解,他認為檢、法兩家在處理餘卉案中存在的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的巨大分歧和差異,主要是中國目前的反腐敗法網不嚴密所致。從司法機關處理餘卉案的情況看,爭議最大的問題是餘卉的行為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罪,而爭議的根源在於我國刑法對『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規定不明確,有關的司法解釋又不斷變動。
這位專家分析認為:按照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的規定,1999年檢察機關立案偵查該案時,只要查明餘卉的行為是『挪用公款給私有公司、私有企業使用』,就能認定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但該案到審判階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26日作出的《關於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有關問題的解釋》,餘卉的行為只有具備『為謀取個人利益,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單位使用』的要件,纔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而按照2002年4月2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只有證明餘卉的行為是『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或『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纔能認定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由於司法解釋的不斷修改,挪用公款的證據證明標准和犯罪構成要件也不斷發生變化,公訴機關和審判機關在處理餘卉案的過程中發生爭議和分歧就不可避免了。這位學者還坦言,類似餘卉案的處理遇到的法律問題,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並不鮮見。『這說明,我國現有的反腐敗法網存在疏漏。』他說。
餘卉案仍處於二審階段,一審法院的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但有一點應該是明確的,任何不公允的輿論,都不利於問題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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