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最高人民法院前不久向全國法院發布了暫時不予受理涉及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的通知,引起廣大投資者的關注。最近,高法有關負責人在接受本報記者專訪時指出,暫時不予受理,並非永不受理,也不是所有的證券糾紛案件都不予受理。
他指出,高法暫時不予受理的通知,只是針對因內幕交易、欺詐、操縱市場等行為引起的民事賠償案件。這主要考慮到,受目前證券民事責任制度十分薄弱的狀況以及司法人員素質的局限,法院尚不具備審理條件。故通知暫時不予受理,而且從時間上講並不是永遠不予受理。
他同時指出,對於其他證券糾紛案件,譬如證券合同糾紛(股票交易糾紛、公司債券交易糾紛、出資轉讓糾紛、國債交易糾紛、證券代銷協議糾紛、證券包銷協議糾紛、證券投資諮詢糾紛、證券資信評估糾紛、證券回購合同糾紛),經營合同糾紛(上市公司收購糾紛、債權轉股權糾紛),證券發行糾紛(配股糾紛),證券返還糾紛,證券投資基金糾紛,證券登記、托管、結算糾紛以及股東權糾紛(股票交付請求權糾紛、股權轉讓侵權糾紛)等案件,法院仍應予受理。
他認為,對證券民事糾紛而言,司法解決當然是最終解決,但並不能代替、排斥其他解決方式,譬如仲裁、調解、和解、行政引導、管理或者處理等。
關於市場一直關注的證券法司法解釋,他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證券回購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關於對被執行人存在銀行的憑證式國庫券可否采取執行措施問題的批復》、《關於凍結、劃撥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經營機構清算帳戶資金等問題的通知》,以及最近剛剛發布施行的《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乾問題的規定》,都是涉及證券民事程序方面的司法解釋,但涉及實體方面的司法解釋近期不會出臺。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