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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樂福向上游供應商轉嫁稅費?——在通路存在的諸多黑洞中,關於稅費的話題不止一次被無數供應商提及。
『為何我們要在承受不菲的進場費同時,還要憑空多繳納一筆增值稅』,近期,各路供應商或投書本報,或上門檢舉,矛頭直指一個:作為家樂福主要的利潤源泉,其不僅要供應商交納各種名目繁多的進場費,還逼迫供應商由此交納進場服務費產生的相關稅費。更讓供應商頗為不解的是————即便忍氣吞聲的交納了服務費產生的增值稅,為何拿回的發票卻是普通發票,這之間的稅差可是在10%以上啊。
稅費風波再起
『我們目前已退出了家樂福』,一份滿載著家樂福與供應商『恩怨』的合同上周末呈現在記者面前。
這份合同簽訂於2002年1月1日,供應商的名字已經被涂改液覆蓋,但記者求證後確認,它正是保健品行業一個頗有知名度的供應商。據介紹,這是一份供應商與家樂福簽訂的完整合同,其中詳列了家樂福向供應商提供的各項服務條款及相應的服務費用,即俗稱的『進場費』。這份中英文相互對照的合同,分為『諮詢』與『促銷』兩大服務協議,二者相互協調補充,形成一個有機的體系。詳細翻看,《諮詢服務協議》共分為四大部分,包括:服務的提供、生效日和期限、服務費的金額和支付、其他條款。
《促銷服務協議》共計兩本文本,其中一本涉及總則、各項促銷服務名目及費用、付款方式等,在這本15頁的協議書中,單就服務名目及費用就佔了將近10頁的篇幅,分為特色促銷活動、店內旺銷位置優先進入權、進入商店的特權、良好營銷環境的優先進入權、節假日、開發市場份額一共六大門類。供應商所做的對商品、價格、付款約定、折扣等承諾及保證,應提供的文件清單等則單獨另成一文本,共計19頁。
『我們目前已退出了家樂福』,盡管與家樂福經過多次談判簽訂了如此仔細的服務條款,但該不願透露姓名的供應商仍然表示權衡再三決定退出家樂福。他道:從去年8月到12月,該公司華南分公司向家樂福連供了4個月的產品,但當今年年初公司財務人員前往家樂福結算的時候,卻被告知不但數以萬計的貨款拿不到一分一毫,反而還要倒給家樂福廣州店一筆費用。在該供應商呈現給記者的銷售表上清晰顯露————發票合計13356元,扣款及折扣合計13369·6元,淨額為—13·60元。該供應商透露,淨額負數不僅發生在廣州家樂福,同樣發生在北京家樂福分店。
該供應商表示,之所以出現這樣的『負數』,原因在家樂福有各種各樣名目的費用,除了進場費,還有各種促銷費、節日費、海報費等,總共加起來的費用就超過了貨款費用。其說為此,該公司某暢銷保健品退出了家樂福,而該公司的一個新產品同樣對家樂福采取抵制態度。
家樂福轉嫁稅費?
『誰取得收入,誰就應該向國家納稅』,華南另一頗具實力的生鮮食品供應商王立(化名)更是投書本報直斥家樂福:其除向供應商收取各種名目繁多的『苛捐雜稅』之外,還有向供應商轉嫁稅費之嫌。
據王說,其與家樂福合作的歷史良久,但最終棄家樂福而走實在是不得已而為之。據王透露,他從家樂福深圳南區第一家店開業便開始與其合作,至家樂福東莞店營業時結束合作(1997年—2001年)。合作期間,因不但沒有盈利反而出現虧損,至今仍有8萬元貨款無法要回。故上月他就此專門向家樂福發出了律師函。
另讓王頗為不解的是,按照供應商與家樂福簽訂的相關服務協議,前者在向家樂福交納一筆不菲的進場費的同時,還要憑空繳納相關進場費產生的增值稅。『進場費既然被家樂福劃歸到服務范疇,按照相關稅法,該服務費產生的稅費應由家樂福自身承擔』。為此,王還專門請教了相關的律師和稅務人員。王頗為氣憤的說,即便供應商忍氣吞聲多交一筆稅費也應是營業稅而不是增值稅。『按照相關稅法,服務費應向地方稅務部門交納營業稅,稅率一般只是1%—6%;而增值稅一定是商品銷售產生的稅費,稅率是17%』,王由此作出自身的判斷————家樂福是借收取增值稅的名義憑空又向供應商多搜刮了一道費用。
變換增值稅發票
『高額通路費、本不該由我們來交的增值稅,更令人驚訝的是,其收取稅款後還遲遲不給開具發票』,在記者所接觸的供應商中,與王持相同觀點的供應商大有人在。上述提到的保健品供應商更是頗為憤慨的告訴記者,家樂福每收一筆通路費用,企業必須向其交納17%的增值稅(比方說100塊錢進場費,企業實際繳納的費用為117元),而家樂福提供給企業的稅票卻為普通發票,普通發票的稅率一般只是1%—6%(而按理家樂福給供應商提供的票據應為同等稅額的增值稅票)。不但如此,該供應商還憤慨的表示,家樂福盡管采取了如此苛刻的方式,卻還一而再再而三的在發票問題上持推阻態度。
『到目前為止,我就沒見過一張發票』,該供應商道,其企業一遍遍近似懇求地向其索取發票,最終未果。分析事情過程中個中原由,該供應商道,『可能按照家樂福扣率(上段提到),我們交納了各種款項被其認為仍然還欠賬,故此不給發票。而款夠了可能會給。』而提到因8萬元貨款無法收回而給家樂福發出律師函,生鮮食品商王立說,真正帶來的困繞還是其企業還沒有拿到發票。『沒有了發票,就不知道這筆扣款從家樂福哪家店產生,因哪筆費用而產生。』王道,既然沒有發票也沒有收據,該企業就沒辦法銷賬,給公司財務處理上帶來了困撓。
而與此持同樣基調的是上海炒貨行業協會的常年法律顧問、上海市大公律師事務所律師沈錫清。沈在評價炒貨風波時提出,在家樂福與供貨商所簽訂的供貨合同中約定,DM海報費每次收取2000元,但在履行合同約定的此條款中,家樂福卻以要繳納增值稅為由,每次向供貨商收取2340元(即在2000元基礎上再增加17%增值稅)。而家樂福開給供貨商的卻不是增值稅發票,是普通發票,這種發票只要繳納5%的稅。家樂福在DM海報費中賺取了供貨商12%的稅差,屬於不當得利,依法應當退返;如非不當得利,就表明未足額向國家稅務部門繳納稅金,有偷漏國家稅收之嫌。
權利義務不對等
除此之外,供應商頗為苦惱的還有與家樂福不平等的對話關系。
記者注意到,在供應商提供與家樂福簽訂的服務協議中,該《促銷服務協議》總則第一條規定:『在本協議中所述的「服務費」應指各家樂福商業公司在支付了與該服務費有關的任何稅款後所得的淨應收款項。……供應商實際支付給該家樂福商業公司的款項應相應提高,以保證該家樂福公司在其完成繳付任何應付營業稅款義務後所得的款項能相當於上述淨應收款項的數額。』
據供應商透露,像『家樂福』這樣向供應商收取通路費同時,還索取相關增值稅的現象在國內零售商中還是『絕此僅有,獨此一家』。
作為正規的合同收費,一切均應在工商相互協商下陽光操作,相關稅務部門也應加強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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