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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方面的新『說法』把投資者通過法律途徑獲得賠償的希望推得遙遙無期,近千名投資者的索賠信心遭受打擊
備受關注的銀廣夏案最近有了新『說法』。來自寧夏銀川市中院的消息稱,在銀廣夏虛假陳述刑事案未判決之前,投資者針對銀廣夏的民事賠償訴訟將暫緩立案。
而在銀廣夏業績造假案被曝光一年多以後,於2002年12月20日在銀川市中院開庭審理的銀廣夏刑事案至今沒有作出判決。
先刑後民困擾股民
記者就此電話采訪了銀廣夏民事賠償案的代理律師、上海錦天誠律師事務所律師嚴義明。嚴義明認為,『先刑後民』的說法太離譜、不可想像:其一,銀廣夏刑事案與銀廣夏民事案就事由而論是同一個,但被告人不同,民事案告的是上市公司,刑事案告的是銀廣夏6位前高管,不存在『先刑後民』的問題;其二,『先刑後民』指的是案件審理,而非受理。『先刑事後民事』原則適用的情形是,在民事案和刑事案同時受理的情形下,刑事優先,民事暫停審理。
顯而易見,銀廣夏案之所以『先刑後民』,主要針對的是案件受理問題。而這也是銀廣夏案目前面臨的最大困擾。
2002年1月15日,最高法院發布《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解決了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的立案難題。
2002年4月,中國證監會對銀廣夏作出行政處罰,同年七八月間,銀川市中院先後受理了6起銀廣夏民事賠償案。此後,盡管有多達1000名以上的投資者委托律師狀告銀廣夏,但該院未再受理一起此類案件。對於暫停受理的原因,法院當時解釋,『在向上級請示之中』。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審理證券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第一個系統司法解釋《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乾規定》,但銀廣夏案的訴訟進程未有絲毫加快跡象,暫停受理局面依舊,已經受理的6位投資者的民事訴訟至今尚未開庭。
訴訟時效令人擔心
此番法院以『先刑後民』為由不立案,不能不讓人重新擔心起訴訟時效問題。銀廣夏造假的行政處罰作出於2002年4月23日,2004年4月22日該案民事賠償訴訟時效到期。嚴義明認為,銀川中院以『先刑後民』為由將投資者針對銀廣夏的民事賠償訴訟暫緩立案,目的在於拖過訴訟時效,從而剝奪中小投資者獲得司法救濟的權利,這方面有先例,比如紅光案。
據介紹,紅光案是我國最早的證券民事賠償案之一,在被法院正式受理之前,中小股民的訴訟即長達3年之久。紅光實業1998年11月19日被中國證監會通報違法違規行為,但直至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出臺,法院纔開始受理此類案件。從時間上看,紅光實業案已超過兩年訴訟時效。嚴義明1998年12月便開始代理小股東狀告紅光實業欺詐,屢屢不被受理,原告中除11人堅持下來,其他都無奈放棄,拖過了訴訟時效。11個原告一直堅持訴訟,案件雖未被受理,但由於法院不斷有不予受理的裁定文書,訴訟時效得以延長。
中小股東耐力屢遭考驗
中小股東狀告上市公司的過程之漫長讓中國股民的忍耐力屢遭考驗,有投資者出於各種實際原因不得不選擇『割肉出局』。今年2月,北京就發生了一起銀廣夏股民賤賣訴訟權益事件,由於時間漫長、訴訟艱難,當事人將手中1000萬的訴訟權益賤賣100萬轉讓他人。
嚴義明認為,對於那些已經起訴但不被受理以及更多正在觀望的投資者而言,目前面臨最大危險是:法院連訴狀都不接,沒有裁定,沒有判決,就這樣被拖過訴訟時效或者被法院強行認定超過訴訟時效,然後案件不了了之。
『先刑後民』讓銀廣夏民事賠償案的原告憤憤不平。據律師介紹,他們已經表示將依法繼續主張自己的權利。而要繼續主張權利,作為中小投資者,除了上訪別無他途。嚴義明擔心,這在客觀上將危及社會穩定。但作為律師,面對法院的『先刑後民』,他也束手無策。
對於銀廣夏的立案難,曾有人推測阻力可能在法律之外。首例銀廣夏案被受理後,北京某律師事務所曾刊登廣告征集銀廣夏受損股民,但後來因『感到較為復雜』而放棄代理此案。銀廣夏刑事案庭審長達12小時,但被普遍認為造假真相並未完全水落石出。法院對銀廣夏案的不受理從側面驗證了市場的說法,此案影響巨大,涉及面廣。
近4年間累計虛構銷售收入10多億元,虛增利潤7.7億元,近68億元流通市值蒸發——『銀廣夏造假案』被揭露,曾引發中國證券市場誠信危機。銀廣夏造假,直接受損的是股民。案件久拖不決,損害的是市場信譽。
此案牽著市場敏感神經
作為『造假第一案』,銀廣夏案的示范效應不可小視,有關此案的一舉一動都牽著市場的敏感神經。嚴義明認為,近些年來證券市場假賬滿天飛與『1·15』之前未受理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有不可分割的聯系,『1·15』之後情況得到改善。但是若法院都像對待銀廣夏案件一樣對待其他證券民事賠償案件,好不容易扭轉的局面恐怕會前功盡棄,假賬將重新蔓延。他認為,銀廣夏案不被受理,是司法系統和地方利益對法律的藐視和挑戰,有關國家機關不應容忍。
自『1·15通知』出臺至今,各地法院先後受理、審理了針對12家上市公司的900多起因虛假陳述引發的證券民事侵權訴訟,但至今沒有一個判例。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曾表示,由於證券民事賠償訴訟的復雜性,中國證券民事訴訟必須借鑒和引進判例法的制度,更多地依賴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而不是單一的最高法院釋法。而缺乏一支專業素質精良、能把握具體正義標准的法官隊伍,是中國法院受理證券民事賠償訴訟的『軟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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