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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ST銀廣夏被轟下神壇後,國內股市就陰雨連綿,沒有幾天艷陽高照的好日子。
可以說,就像美國的安然公司一樣,從2001年以來,銀廣夏對中國股市的負面影響如何評價都不為過。正如有評論者所指出的那樣,銀廣夏作為一個符號,它標示著中國上市公司由於治理結構不完善等原因而帶來的『造假風潮』的極至,標示著公司經理層出於種種動機而置股東利益於不顧的『業績大躍進』的登峰造極,標示著監管部門、部分輿論監督者以及自認為高人一籌的機構投資者的恥辱。我曾經撰文指出,銀廣夏崩塌了中國股市,嚴重打擊了中國投資者對國內股市的信心,對國內股市的未來的負面影響難以估算。
但是,也正是這樣一個臭名昭著的銀廣夏最近又咸魚翻身了,又通過什麼重組的方式恢復上市了。更為甚者,銀廣夏案件調查了一年有餘,現卻無了結之意,而銀廣夏案件的六被告不僅個個都為自己開脫罪責、個個都認為自己不應對銀廣夏事件負責,而且其辯護律師都為他們進行了無罪辯護。董博認為他的作為是受丁功民所指使,因此責任不在於他;丁功民認為他不是法人也不是總裁,手中沒有權力指使他人造假,此事件中不應該負多少責任;李有強也認為自己不應該承擔銀廣夏的法人犯罪,從而輕松得在審訊時睡覺;而兩個簽字會計師則認為由於銀行印章有問題,自己不應該承擔多少責任。甚至於開出幾億元虛假增值稅發票的人還因為動機是好的而可以免其責(但是如果此類的事發生在其他人身上則要處殺頭之罪)。
太荒謬了!廣大民眾肯定也是百思不得其解。這些被告都不要承擔責任,難道銀廣夏造假事件的責任要受到嚴重傷害或掠奪的銀廣夏廣大中小投資者來承擔嗎?難道這些責任要由於此事件而受到嚴重創傷的整個中國股市來承擔嗎?難道國人都要為此來承擔責任嗎?在他們舞弄著自己手中的權力不可一世的時候,為什麼就沒有人想想自己在行使這些權力時應該要承擔多少責任呢?如果在那時他們稍微想一點點,也就沒有人敢揮霍其手中的權力了。正因為,在行使這些權力時,這些人根本沒有想到自己要承擔任何責任,其權力的濫用也就自然而然了。現在問題出來了,自然也就沒有一個人願意出來承擔責任了,自然要千方百計地來開脫自己的罪責了。
法律是我們社會正義及公正的最後避難所。一般來說,在這裡弱勢民眾的權利纔能得到保護,他們的利益纔不會被掠奪。而律師對犯罪者辯護的制度安排也正是為了防止犯罪者的權利受到侵害。但是如果我們的律師利用程序化的合法性而否定事實或結果上的非法性,那麼律師的社會良知何在?這班被告們為了自己的利益對中國股市撒下的彌天大謊,早已是不爭之事實,是任何人都無法抹去的。難道這點也要改變嗎?我們也知道,任何制度安排都是不完全的,其中總是有許多可利用的東西或人們所稱的『鑽法律之空子』。但是律師的社會良知這杆秤是不變的,他們總有一個好的標准來權衡自己該做什麼與不該做什麼。作為臭名昭著的銀廣夏事件其性質早已板上釘釘了,如果其犯罪之事實可以因為律師的三寸不爛之舌而改變,公理何在?銀廣夏造假事件由於影響巨大、涉及范圍廣而延長偵察與審訊的時間,那沒有什麼不可以。法律本身就是一杆天平,就是對犯罪者既不會饒恕其罪行,但也不會冤枉他們,強加莫須有之罪名。但是,如果各方面的合謀讓這些犯罪者的罪行不了了之,那麼輸掉的不僅是一個銀廣夏,輸掉的是中國法律制度,也會輸掉中國的整個股市。這樣一個臭名昭著的事件都無法有一個好的處理,那麼許多還沒有披露出來的問題更是只能永遠地爛下去了。只有對此案件『殺一』纔能『儆百』,只有對這些膽大妄為者嚴懲不貸,纔能恢復國內投資者對中國股市之信心。因此,無論有千萬種理由,銀廣夏的被告們已經被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了,永遠不可能逃脫其罪責。他們受到的只能是嚴厲懲處。
還有,銀廣夏的被告之所以會來開脫自己的罪責,這可能與ST銀廣夏咸魚翻身、最近恢復上市有關。現在我們要問的是,這樣一個罪行累累的公司,把幾個原來的主事關起來就可以大脫乾系嗎?有人認為,對銀廣夏問題的分析不能『感情用事』,關鍵要看銀廣夏的重組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只要是通過實實在在的重組,改造了上市公司、實現了盈利,恢復上市就應該得到肯定。在這裡,同樣有一個邏輯上的問題,即利用程序上的合法性而否定結果上的非法性或罪惡性。
很簡單,任何制度安排都是不完全的,特別是在中國經濟由計劃向市場轉軌的時期,這種制度安排的不完全性更是明顯。如果我們的法律制度能夠通過程序上的合法性來為其事實上的非法洗脫,那只能證明我們的制度安排不合理,只能證明現行的制度安排存在著漏洞,因此,政府就應該不斷地改善其制度安排,而不是讓一些嚴重違者逍遙法外。
總之,無論是銀廣夏的被告要開脫自己的責任,還是ST銀廣夏恢復上市,都是對國內市場一個極大的諷刺,都表明作假造假者可逍遙法外。這樣做的受益者當然只是少數人,而受傷害的是整個中國股市,是廣大中小投資者對中國股市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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