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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信息中心一位官員在二審時,出庭為原告作證,認為從技術角度講,沒有絕對安全可靠的技術。同時這位官員還稱,『目前券商所使用的信息系統確實存在著不安全的因素。而且本案交易是一個非常異常的交易,銀河證券安外營業部不應該逃避責任。如果本案投資者勝訴,將會督促證券公司進行技術更新,提高操作系統的安全系數。』
2003年3月5日,在經歷了一審二審兩次敗訴後,銀廣夏股票倒賣案的原告———股民賈鐵英,再一次委托北京未名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光琰,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要求向高院申訴的申請書。
銀廣夏股票倒賣案發生在兩年前的2001年9月12日,即銀廣夏造假被證監會勒令停牌後重新復牌的第三天。復牌後的銀廣夏股票創下了連續跌停15天的記錄。據後來中央電視臺與上海證券報聯合調查,在前5個跌停日,全國已有9位股民的賬戶上出現股票被盜賣後置換為銀廣夏的案例,佔這5天銀廣夏股票總成交量的33.96%,股民累計損失126.56萬元。
但截至目前,未有受損股民獲得賠償的消息,只是隨後證監會網站的首頁出現了提醒投資者保護好密碼的提示欄。全國僅有兩位股民對所在證券營業部提出民事訴訟,但均未勝訴,杜亞萍便是其中一例。
股民向高院提請申訴
記者第一次采訪股民賈鐵英的丈夫杜亞萍是2001年9月底,當時他不斷抖動的手指著長長的股票交易明細單給記者說:『誰不知道銀廣夏造假被停牌,誰會傻到剛一復牌就去抄底?』與杜一起接受采訪的,還有北京另外兩名股票被盜換為銀廣夏的股民。這兩位股民後來均參加了杜亞萍案件的兩次審理過程。
杜亞萍表示,他的妻子賈鐵英之所以將銀河證券安外營業部告上法庭,其理由是,股票是在安外營業部被盜賣的,營業部應該負責賠償損失。但營業部則認為,不能排除股民自己丟失密碼的可能性,而按照證券業協會的行業指引文件,投資者在開戶時與證券公司簽訂的《委托買賣有價證券受理業務條款》明確指明:『凡使用密碼交易產生的一切損失由客戶自負。』因此營業部不能承擔責任。
負責審理賈鐵英一案的一審東城區法院以及二審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均以證據不足(即原告不能拿出證據證明不是自己丟失了密碼)為由,判原告敗訴並承擔全部訴訟費用。賈鐵英一家不但沒有獲得賠償,而且要負擔巨大的訴訟費。
雖然兩級法院均沒有支持原告的上訴,但根據法律規定原告還有在兩年內向高級法院提請申訴的權利,於是賈鐵英選擇了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請申訴的決定。
技術安全隱患
此案涉及的股票交易究竟是不是通過原告的交易密碼完成的?是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使用密碼纔能進入交易系統?是不是除了客戶本人以外絕對沒有別人可能通過某種技術手段知道客戶的密碼?
以上三個問題匯聚為一個核心,便是交易系統的安全問題,也是成為一審和二審過程中雙方爭議的關鍵。
雖然包括中國證監會信息中心一位官員在二審時出庭為原告作證,認為從技術角度講,沒有絕對安全可靠的技術。同時這位官員還稱,『目前券商所使用的信息系統確實存在著不安全的因素。而且本案交易是一個非常異常的交易,銀河證券安外營業部不應該逃避責任。如果本案投資者勝訴,將會督促證券公司進行技術更新,提高操作系統的安全系數。』
但最終,法院還是采信被告銀河證券安外營業部的軟件供應商金證公司的證詞,金證公司在書面說明中表示『除了客戶之外,沒有別人知道客戶的密碼。』;『只能在知道客戶的賬號和密碼的情況下纔能進入系統進行買賣操作。除此之外沒有別的方式進入系統。』;『交易系統不提供修改記錄的操作。』
在證券交易普遍電子化的今天,投資者賬戶上的股票在本人不知曉的情況下被賣掉,賈鐵英的經歷並不是第一起。
負責此案的律師楊光琰認為:『二審法院的判決實際上變相鼓勵了證券公司轉嫁技術風險的做法。可以想象:在這樣的判決支持下,以利潤為惟一經營目標的證券公司將不會再有增加技術投入、改進交易系統的積極性。在中國證券交易系統安全性已經落後於其他發達國家的情況下,如果證券公司不積極改進交易系統,類似申請人這樣的受害人將會越來越多。』
楊律師指出,二審法院已經認定安外營業部在發現異常交易的時候未盡及時通知的義務,但卻沒有判定安外營業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根據法庭調查確認的事實,賈鐵英股票盜賣發生在2001年9月12日,交易發生的當天,深圳證券交易所就打電話給安外營業部,要求安外營業部查詢該交易。根據證券市場的漲跌停板制度,如果營業部早通知一天,原告的損失就可能會減少10%。但在長達6天的時間裡,安外營業部並沒有對交易的過程展開調查也沒有將該交易情況通知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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