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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修訂案列入今年人大議程,雖然並不意味著證券內幕交易之見諸天日指日可待,但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繩之以法的這一天終究是會來的。
近日,大洋兩岸都在關注查處證券內幕交易的新聞。美國的典型案例是一個為4000股股票以身試法的媒體女大亨,而中國則是一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長涉嫌為關系人炒股提供內幕信息。不同的是,在美國,證券內幕交易一直是眾矢之的,近期公司高管內幕交易更是成為受到司法查處的重點,類似案例頻頻曝光。而中國的此案,不過是懲治腐敗過程中偶爾連帶出來的副產品,未必是證券監管的成果,同時,法院對證券內幕交易還沒有明確立案的前置程序。
盡管股市裡面不時發生疑似內幕交易的股價異動,歷年來不知有多少不法之徒賺了這筆昧心錢,有法難依令內幕交易得以肆無忌憚地活躍在法外寬容的小天地裡。
內幕交易發現難,據說是影響內幕交易監管有效性的一個難以逾越的障礙。但是,去年5月深交所綜合研究所的一份研究報告認為,我國上市公司的內幕交易已達到很普遍的程度,從業績變化到高送轉、重大投資事件和控制權轉移等重大信息披露均引起了股價明顯提前反應和異常波動。也就是說,通過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進行動態監控,應當不難發現其中的異常狀態。隨著證監會稽查局的建立,證券監管的權力和技術條件都有了很大的改觀。盡管進入立案調查的對象漸漸多了起來,但是,調查的情況卻依然處在不透明狀態,調查結果更是『只聽樓梯響,不見人下來』。
內幕交易立案難,難就難在對於內幕交易的民事責任至今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我國關於證券內幕交易的立法規定,先後見諸於中國人民銀行1990年10月12日發布的《證券公司管理暫行辦法》,1993年4月22日國務院頒布《股票發行與管理暫行條例》,1993年9月2日國務院證券委發布《禁止證券欺詐暫行辦法》,乃至1998年12月29日通過的《證券法》,但是都沒有明確規定內幕交易的民事責任。由於證券交易的特殊性,內幕交易作為民事侵權行為與一般民事侵權行為存在顯著的不同,導致內幕交易的受害人難以依賴《民法通則》獲得民事救濟。盡管2002年1月15日最高法院下發《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給證券民事賠償訴訟開了個『小門』,但操縱市場及內幕交易依然是證券民事賠償訴訟的軟肋。
我國證券市場有生以來對於操縱市場和內幕交易不是沒有監管,也不是沒有依法懲處,但是,受到查處的案例屈指可數。相對於該領域大量的違法犯罪行為來說,簡直好比給大象拍蒼蠅蚊子,根本就無關痛癢。
虛假信息披露和操縱市場、內幕交易其實是一根藤上的螞蚱。只抓虛假信息披露,不抓操縱市場和內幕交易,不僅道理上說不通,事實上也未必行得通。『1·15』通知下發以來的一年多時間,證券民事賠償訴訟非但並未取得預期的進展,反而頻頻發生了『捉放曹』現象,有的還出現返工。而證券市場信息不對稱現象更是有增無減,其中不乏操縱市場和內幕交易。『慶父不死,魯難未已』。最黑黑不過內幕交易。內幕交易不見天日,證券市場的虛假信息披露和操縱市場是不會絕種的,深受其害的只能是廣大投資者。
現任證監會主席上任伊始,就作出承諾:證監會將強化證券期貨市場的誠信建設,依法嚴懲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背誠信的違法違規行為。如果把《證券法》修訂看作一個開始,那麼,在監管、司法、媒體和社會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早日將各種各樣的證券內幕交易等違法犯罪押上審判臺,正是廣大投資者所深切盼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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