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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發出消息,指出該廳日前發出的『關於落實再就業政策考核指標幾個具體問題的函』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了明確界定。
該函對『就業』與『失業』的一般概念進行了界定。
該函指出,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人數作為各級政府就業工作的考核指標,主要反映轄區內領取《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的情況。領取《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凡以下列形式實現就業的,均統計為已實現再就業人數:1.從事個體經營,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並享受了稅費減免等再就業扶持政策的;2.已被用人單位錄用,簽訂勞動合同,並享受稅收減免、社保補貼等相關扶持政策的;3.在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中得到安置,並享受社保補貼等相關扶持政策的;4.未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但已從事比較穩定的有合法收入的勞動,並且收入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的。
對於已實現再就業的下崗失業人員,正在領取基本生活費或失業保險金的,應按規定對其基本生活費或失業保險金待遇作相應處理。
領取《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雖從事有收入勞動,但其收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的,視為不充分就業。對不充分就業人員,可暫不停發基本生活費或失業保險金,同時也不統計為已實現再就業人數。
該函還明確指出:從今年起,不再將下崗職工再就業率作為再就業工作的考核指標。同時,將『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率』作為就業工作的參考指標,指標中所列的下崗失業人員,是指符合領取《再就業優惠證》條件的人員。其計算公式為:下崗失業人員年再就業率=全年實現再就業的下崗失業人員數/年初下崗失業人員數+年內新增下崗失業人員數×100%。
相關鏈接就業人員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男16-60歲,女16-55歲),從事一定的社會經濟活動,並取得合法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的人員。
其中,勞動報酬達到和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的,為充分就業;勞動時間少於法定工作時間,且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本人願意從事更多工作的,為不充分就業。
失業人員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工作能力,無業且要求就業而未能就業的人員。其中,雖然從事一定社會勞動,但勞動報酬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的,視同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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