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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醫藥一位姓邵的股東昨日代表上市公司,就關聯企業佔用上市公司資金以及上市公司被證監會罰款事宜,向法院提出要求公司董事長趙新先向上市公司賠償兩萬元的訴訟請求。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接受了邵先生的訴狀及相關材料,並表示法院將在研究後決定是否對此案進行正式立案。
有關法律專家表示,此案應該可以看作為中國股東代表訴訟第一案,即股東代表上市公司告上市公司經營者。
訴訟請求有三項
根據邵先生的起訴狀,其共有三項訴訟請求:要求法院對被告擔任董事長的公司------三九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不合理的將資金低息存入關聯公司及關聯公司以其他手段佔用三九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資金並對其造成損害的行為,判令被告為此向三九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承擔人民幣1萬元的賠償責任;請求法院對三九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按規定披露信息"造成被中國證監會罰款人民幣50萬元一事,判令被告向三九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承擔1萬元人民幣的賠償責任;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起訴有法律依據
作為股東代表訴訟第一例案件,此案原告是依據哪些法律對被告進行起訴的?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嚴義明律師分析認為,此案原告起訴的法律依據主要有這樣幾條:首先,根據《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毫無疑義,三九醫藥的合法權益已經受到自己的大股東及來自被告的不法侵害,由於資金被大股東非法佔用,三九醫藥至少受到高於每天1萬元的利差損失。其次,根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八十一條有關規定,被告的行為顯然不能認為已經按照規定的要求,依法公平的對待了所有股東。另外,根據《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內容,包括被告在內的三九醫藥經營者幫助三九藥業佔用三九醫藥資金及在披露信息上的行為,顯然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給三九醫藥造成了損失。從這三點看,被告應對三九醫藥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理應受理
嚴律師稱,盡管目前法院表示能否正式受理尚待研究,但根據去年12月11日當時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國光在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的講話看,法院有理由對原告的起訴予以受理。嚴律師稱,李國光在這次會議上表示,"股東因公司利益受到控股股東或高級管理人員不當行為侵害而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他在說明理由時還進一步闡述道,由於一些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非誠信行為,導致這種架構被用以逃避股東的監督,損害公司利益,牟取個體私利的情形時有發生。在這種情況下,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或控股股東的不當行為所侵害的直接對象是公司,但公司在不當行為人的控制之下很難以自己的名義主張權利。但是,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直接承受者是公司股東,故而股東代表公司利益就此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李國光還說,"不應以其為非本案直接利害關系人而認定其不具備原告資格"。因此,嚴律師認為,當時的最高人民法院分管副院長對人民法院是否予以受理與本案類似的案件,作出了明確和詳細地闡述。因此,人民法院對本案應予以受理。
立法存在不足
嚴律師認為,根據此案的實際情況看,也反映出立法的不足。他說,目前原告只是分別就大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資金和被證監會罰款,提出要求董事長共向上市公司賠償兩萬訴訟請求而非足額提出訴訟請求。嚴律師分析認為,其主要原因很可能是原告無法承擔足額請求所產生的訴訟費用。目前,很多國家的做法是先在公司法中規定所有的股東代表訴訟案件的訴訟費為一個固定金額,一般這個金額都規定得比較低,以方便股東提起代表訴訟。這就為我國的《公司法》修改提出了新的具體要求,即在擬修改的《公司法》內容中包含股東代表訴訟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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