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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轉股企業3年來共減輕負擔約690億元,相當於其利潤的30%;但銀行的資本年收益率僅為0.62%,遠低於資金成本;況且他們和資產管理公司作為『階段性持股股東』,對企業經營管理幾乎沒有發言權和約束力
『債轉股』政策實施至今3年有餘。記者本周了解到,在全國實施了債轉股的企業中,仍有近30%尚未完成股份制改造;而若以金額計,未轉股的資產佔總擬轉股資產的42%,約計1700億元。
另據國家經貿委統計,1999年實施債轉股以來,各金融機構共收到分紅73.9億元,平均每年24.6億元,資本年收益率僅為0.62%;而按銀行目前3.6%左右的資金成本計算,債轉股資產平均每年收益應高於144億元,金融機構纔能保本。所以,對於金融機構而言,債轉股資產平均每年將賠本120億元。
與此同時,銀行和資產管理公司作為『階段性持股股東』,對企業經營管理幾乎沒有任何發言權和約束力;加之按財政部的最新規定,原來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與企業簽訂的股份回購協議都已不再生效,因此,當年對企業實施過債轉股的金融機構——尤其是銀行,目前已經開始積極為債轉股後所持股權資產尋找其他退出通道。
三年斬獲多少
到目前為止,中國實施債轉股的企業共有547家,涉及四家資產管理公司、開發銀行以及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債權總值近4000億元人民幣。
『債轉股』、『兼並破產』和『技改貼息』曾被並稱為『國企解困的三大政策』,債轉股更被視作『重大舉措』。
中國建設銀行資產保全部副總經理譚興民告訴《財經時報》記者,債轉股確實解決了部分國有企業的債務負擔,一個直接效果是提高了企業盈利能力。據測算,債轉股企業從2000年4月1日停息至今的3個年度,按照5年期以上銀行貸款年利率5.76%計算,共減輕企業負擔約690億元。這個數字大體相當於債轉股企業3年來利潤的30%左右;也就是說,企業30%的利潤是通過免息獲得的。?
國家最初確定債轉股企業的范圍是一批『七五』、『八五』計劃期間主要依靠商業銀行貸款建成投產的國家重點工業企業。對企業財務結構而言,這項政策等於『國家用銀行的錢補充了企業的資本金』。
此外,債轉股在改善國有企業治理結構方面效果有限。譚興民告訴記者,仍有相當數量的企業沒有完成股份制改造,沒有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據國家經貿委的統計,至今有175戶企業——相當於總數的30%——沒有建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若以金額計,未轉股的資產佔總擬轉股資產的42%。
『啞巴』股東
按照債轉股的設計流程,一家獲得債轉股資格的企業需要經過以下步驟:國家經貿委甄選、金融機構評審、初簽協議、國務院批准、剝離非經營資產和安置冗員、資產評估、債轉股並核定不同股東的股份,最後重新注冊登記為股份制的新公司。沒有注冊新的股份有限公司,就意味著沒有完成債轉股。
以建設銀行為例,截至2002年9月底,建行轉股金額本外幣合計544億元,其中以債務本金轉股494.5億元,利息轉股49.5億元。而在它們已經實施的283戶債轉股企業中,只有135家完成股份制改造並注冊新公司,尚未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業超過52%。
銀行界人士分析,其中原因很多——有些企業已經資不抵債,嚴重虧損,而國家規定轉股時資產不能縮水,因此轉股工作被擱置;有的企業各方所有者股權比例問題難以確定;有的在剝離非經營性資產、人員下崗分流等方面問題難以妥善解決;更有不少企業把債轉股當作優惠政策,不積極改制;還有一些企業批准債轉股後經營狀況惡化,不得已停止債轉股或實施破產。
一個普遍的判斷是:即使在已經完成債轉股的企業裡,擁有相當數量股權的金融機構仍然沒有決策權與發言權。
國家規定,資產管理公司可以派員參加企業的董事會、監事會,參與轉股企業重大決策,但不能參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通常情況下,資產管理公司只能向轉股企業委派董事,董事長則由當地主管部門委派。而事實上,只有董事長纔有權決定經營者的去留,有的地方組織部門甚至提出,資產管理公司委派的董、監事要經他們審查。
『賠錢的生意』
對於金融機構來說,債轉股資產絕對是『賠錢的生意』。
據建行統計,從2000年到2002年9月底,建設銀行僅收到28戶債轉股企業分紅18.5億元;也就是說,在建行的283戶債轉股企業中,只有6%的企業能為股東分紅,而且3年累計分紅資金中90%來自中石化、中石油兩家企業。
從統計數據看,在建行債轉股企業中,絕大多數平均收益僅為0.1%左右,遠低於銀行貸款利率(1年期貸款利率為5.31%),而有分紅的28戶企業平均收益率也僅為2.35%。
中國的《商業銀行法》明確規定:銀行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因此,銀行手中的股權資產通常要委托資產管理公司代為經營管理。建設銀行與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簽訂委托管理協議,每年要向信達公司支付相當於所托管的債轉股資產總額1?的委托管理費,大約5000萬元。從2000年至今,建行已累計支付管理費高達1.5億元。此外,信達公司還在債轉股資產變現時提取1%的『回收獎勵費』。
由此,譚興民認為,金融機構應盡快從債轉股企業中退出,這樣既解決金融機構被迫持股問題,也利於金融機構的資金回收和正常經營。
退出渠道在哪?
『回購』曾經被認為是資產管理公司退出債轉股企業的主要通道。
回購即企業用轉股後形成的利潤回購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權。在最初簽訂的債轉股協議中,有將近90%的企業都同時簽訂了股權回購協議。
不過,企業對股權回購的異議一直較大。他們認為『很難在限定期限內完成回購』。債轉股協議中要求的回購期限一般為5-7年。企業很容易算這筆賬:每年用於回購的金額比原來支付的利息還要多;而且利潤既要分紅,又要按100%回購股權,企業認為『實際上增加了負擔』。2003年2月,財政部等部門發文明確取消了股權回購的條款,不再強迫企業回購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權。
這就使金融機構的退出沒有了保障。截至2002年9月底,建行共收到46戶債轉股企業回購資金6.3億元,其中只有一戶企業全部回購了股權。
譚興民認為,目前國家在政策上並沒有不讓金融機構轉讓所持股權的規定。金融機構處置債轉股股權,可以首先鼓勵企業回購;若企業不願意或無力回購,則在市場上出售。
他告訴記者,今年建行將加大債轉股資產處置力度,目標是處置變現近50億元債轉股資產,以盡快回收被佔壓資金。其中,企業回購、協議轉讓、公開拍賣將是三種主要資產處置方式;對於股權紅利收入良好、股權有進一步昇值潛力的債轉股資產可暫不處置。
打折無障礙
債轉股資產能否打折出售,一直是個敏感話題。
早在2002年1月,財政部就做出規定:『銀行債轉股股權可按照市場原則進行轉讓,轉讓損失作為當期投資損失。』今年2月,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和人民銀行聯合發文,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向境內外投資者協議轉讓股權(不包括上市公司國有股權)時,其股權定價須經符合資質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采取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受讓人和受讓價格,同等條件下原企業享有優先購買權。
根據這兩個文件,無論銀行還是資產管理公司折價變現債轉股資產,都已沒有政策障礙。擁有數百億元債轉股資產的國家開發銀行從2002年年底獲准試點,按市場價格出讓債轉股資產,損失由銀行自己承擔核銷。另據記者獲悉,已有多家金融機構正在進行債轉股回購或協議轉讓的談判,而最後成交價格極可能出現一定折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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