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昨天,中國保監會公布了2003年第一號主席令——《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該規定從3月底起開始實施。這意味著我國保險業償付能力監管基本框架已形成。
償付能力,就是保險公司償還債務的能力。從監管角度說,管住了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保險監管纔能落到實處。而對於被保險人來說,保險監管部門只有確保保險公司具有足夠的賠償和給付能力,纔能有效地保護被保險人利益。
此次公布的《規定》構築起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狀況監測的兩道防線。第一道防線是通過預警指標體系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狀態和變化趨勢進行監測,第二道防線是強制性的償付能力額度監管。通過這兩道防線,保監會可以對保險公司進行隨時的監控。
當發現有保險公司超過規定的監管指標正常范圍時,保監會將要求公司進行解釋、提交改進報告,或者實施進一步的檢查以評估其償付能力。對於償付能力在70%的公司,保監會責令提出整改方案、責令分保、限制經營費用規模;在30%到70%之間的,責令拍賣不良資產、限制高級管理人員薪酬水平和在職消費水平;小於30%的責令停止新業務和依法接管等。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