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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增強年報披露的均衡性和年報披露時間安排的透明度,防止利用年報信息操縱股價的情況發生,滬深交易所從2002年開始,對前一年度的上市公司年報披露實行預約制度,並將全部上市公司的年報披露時間公之於眾。但從這兩年的執行情況來看,年報預約披露制度形同虛設,並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有關統計數據表明,在1200多家應披露2002年年報的上市公司中,有181家變更了原先預約的年報披露時間。其中,有126家上市公司推遲了年報披露時間,只有55家上市公司將年報披露時間提前。
上市公司年報披露時間的隨意性,在使預約制度形同虛設的同時,歷年存在的老毛病舊病復發甚至是愈演愈烈。這主要表現為,一是年報披露進程前松後緊依然故我。從時間上看,多數公司推遲後的披露時間在3月底及4月,而提前的披露時間則發生在3月中旬以前。因此,年報披露實際進程『前松後緊』的現象在今年仍然會表現得更加突出,年報披露的『末班車』擁堵現象必然會再度發生。二是人為地加大了投資者的心理壓力。在大盤持續低迷的情況下,大量績差公司、虧損公司打亂原來的均衡性安排而擠在4月底披露,風險不是分散釋放而是集中釋放,使投資者心理壓力增加。三是引起投資者對信息的『消化不良』。由於所有上市公司須在4月份披露季報,這意味著眾多上市公司的年報、季報將同時出現,使投資者對年報、季報信息更加難以消化,而且會加劇目前廣為關注的眾多上市公司同時停牌的問題。
而大多數上市公司將推遲披露年報的理由都歸結於合並報表范圍擴大、子公司較多且分布地域廣等。確實,一些長期投資單位比較多的上市公司應按權益法核算,需要取得對方的數據資料,另外合並報表只能在其他公司報表編制的基礎上編制,短期內出不來,所以會有一些公司要到4月底纔能公布年報。但合並報表范圍擴大等情況算不上是突發事件,應該在公司的預計范圍之內,不能作為變更預約日期的理由。更何況,從實際情況來看,大中型企業會計年度終了後一般20天左右,年報即可完成。過去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規定企業年報1月底前必須上報。注冊會計師審計出具審計報告一般10天左右,至多半個月,加在一起,大多數上市公司年報2月底3月上旬均可披露。據悉,滬市上市公司的年報披露時間表是在各上市公司向上交所提出申請的基礎上形成的,深市公司的年報披露時間表也是在深交所摸底調查基礎上形成的,並不是交易所強加的。所有這些都說明什麼呢?表明部分上市公司不能按預約日期如期披露年報缺乏正當理由,是一種隨意性的表現。
有業內人士認為,年報預約披露制度的形同虛設,不僅是對投資者不負責任的表現,顯然也損害了交易所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權威性。為此,管理層應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紀律約束,在下年披露年報時,應提前采取措施杜絕這種情況的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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