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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電子化交易日益普遍的今天,交易密碼猶如一把保管資金倉庫的鑰匙,對保障交易安全至關重要,一旦泄露後果不堪設想。2001年2月27日,本報"為您服務"專版曾刊登了《142萬損失誰之過》的來信調查文章,介紹了發生在某證券公司H營業部的一起股票盜買糾紛案,涉及款項金額570萬元,直接損失達142萬元。歷時兩年,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原告所提訴訟請求被法院以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判令駁回。
在訴訟中,原告F公司訴稱,1998年以來在H營業部開展證券業務,申購新股,不在二級市場操作。2000年3月6日上午10時許,F公司發現賬戶中資金突然減少570萬元,即向H營業部查詢並撥打110報警。經查,系當天9:40左右賬戶中買入上海梅林22萬股所致。後與H營業部多次交涉無果,F公司分多次將22萬股上海梅林賣出,損失142萬元。F公司認為H營業部應對其沒有履行合同義務而造成F公司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H營業部稱,F公司訴稱與事實不符。F公司在一、二級市場上操作,交易密碼由F公司設置、使用和控制;況且交易系統具有很強的保密性,不存在隱患;因而認為F公司應對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承擔責任,請求駁回F公司的訴訟請求。
經法院庭審及庭外調查查明:F公司在H營業部開戶時雙方簽署了相關協議,協議約定:開戶人在進行委托前,詳細填寫開戶資料,認真閱讀自助委托交易使用說明;開戶人務必注意交易密碼的使用和保密,如開戶人認為必要時,要隨時更改密碼,確保交易安全。使用其密碼所進行的一切交易均視為由開戶人親自辦理,因此產生的經濟和法律後果由開戶人承擔,開戶人在認為必要時可隨時親臨證券商櫃臺或以其他有效方式更改其密碼;電話委托一律以電腦資料為准;開戶人承諾在證券交易中可能遇到的風險和因不可預測的因素等造成的損失不予追究。協議履行中,H營業部經常通過公告欄內張貼公告、電話中設置語音提示等方式提示股民修改密碼。2000年3月6日,電腦資料顯示,F公司賬戶內買進22萬股上海梅林其交易方式是通過需用密碼認證的電話委托進行的。由於股價下跌,F公司又分多次將上海梅林賣出,經濟損失達142萬元。
在法院的兩次庭審中,主要圍繞三個焦點進行:
一是密碼設置問題。F公司認為,其交易密碼由H營業部為其設置。H營業部認為密碼設置由F公司擬定,並有《股民使用手冊》操作流程及相關規定佐證。法院認為,根據公安機關及法院核實,F公司交易密碼由H營業部設置依據不足,只能認定由其自行設置。
二是H營業部交易系統是否存在隱患。F公司認為,H營業部交易系統昇級後,交易系統增加了資金賬號加交易密碼的輸入功能,由於輸入資金賬號比股東代碼的數字少,致使股民資料泄密,因而交易系統不安全。H營業部認為,系統增加新功能沒有降低系統的保密性,沒有失去密碼驗證功能,不能以數字多少來評判系統是否安全。法院認為H營業部系統增加新功能沒有降低系統的保密性,交易密碼只能由股東擬定;雖然公安機關輸入與資金賬號相同的密碼可以打開100多個股東賬戶資料,但股民有權設置相同號碼的資金賬號和交易密碼,而且,相對於全體股民來說,100多個股東賬戶資料被打開不具有普遍性。因此,法院認定原告主張初始密碼由被告設置依據不足,也不能推定營業部交易系統不安全。
三是H營業部是否違規操作。通過法庭調查,H營業部沒有違反規定接受全權委托。法院認為,F公司與H營業部關於使用密碼進行一切交易所產生的經濟和法律後果由開戶人承擔的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體現了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認為F公司的交易密碼由其設置、使用、控制,故訟爭股票不能排除系F公司自身所為或失密所致。同時訴訟中,F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該交易系H營業部利用技術優勢竊取密碼所為,或者系他人侵入系統破解密碼後所為。
綜合上述情況,法院判決F公司起訴要求H營業部承擔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法院在判決中還指出,在電話自助委托證券買賣交易中,密碼是股民下達股票交易指定的身份證明,是股票交易中電腦自動識別股民的代碼,妥善保管密碼,防止失密應當是股民的基本義務和責任。券商應當為股民提供合格的交易設施和健全的管理制度,並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義務,但由於券商無法知悉密碼,因此對使用密碼交易所產生的後果原則上應由股民自行承擔,券商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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