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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義務為消費者維權和訴訟的『雷鋒式』打假英雄郭振清,作為一名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志願者及法律愛好者,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其配套法規,先後幫助其他消費者討回公道打贏消費官司2000多起,進行義務法律諮詢3萬多人次。
日前,記者就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采取哪些維權方式,采訪了郭振清。他認為,消費者可以與經營者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消費者要特別注意的是,這些維權方式均為並列關系,並無先後之分,消費者可自由選擇。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營業執照的持有人要求賠償。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櫃臺租賃期滿後,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櫃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
另外,郭振清說,消費者在維權時要切記,不要『心太軟』,自認倒霉,這樣做不僅無法維護自己的權益,並且還會縱容不法生產者、經營者繼續大膽地傷害其他消費者。如果在消費者索賠的過程中,生產者與經營者把消費者的權益視作兒戲,態度蠻橫,消費者一定不要『心太軟』。因為食品衛生不潔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失是巨大的,除了加倍賠償金、往返路費、誤工費、電話費、醫療費等必要的費用外,最大的損失就是精神損害賠償,因為精神無價,索賠10萬、20萬甚至100萬元也不算高。在這方面,河北省的邯鄲啤酒廠因不重視產品質量及消費者投訴而導致破產的教訓已經給所有生產者、經營者敲響了警鍾。消費者在索賠的過程中,如果生產者或經營者充分認識到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對消費者權益侵害的嚴重性,表示今後再也不出類似事故,嚴把質量關,消費者也不必『心太硬』,在得到應獲得的賠償諸如加倍賠償金、往返路費、誤工費、電話費、醫療費及適當精神損失費後,大可不必漫天要價、大動乾戈,更不可采取極端的維權方式。《消法》一共55條,我們消費者在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除了根據實際情況運用《消法》第49條這條懲罰性法規條款外,還應更加具體、全面地應用《消法》其它條款及與其相配套的有關法規,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對於記者關於現有法律規定能否保證消費者的上帝地位的問題,郭振清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自1994年1月1日實施以來,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打擊假冒偽劣商品,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但經過9年的發展,它在維權過程中所遇到的不完善之處也日益顯現出來。《消法》作為一部國家大法,它的概念性比較強,模糊性比較大,可操作性比較差。它只是客觀地規定了消費者有哪些權利,哪些屬於經營者的義務,但對於賠償金額的大小、是否應賠償精神損失費等卻沒有明文規定,使消費者在維權過程中層層受阻,應盡快對其進行調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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