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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利集團就日前豐田狀告吉利侵犯商標權一事發來7點正式聲明
聲明稱:一、吉利相信法律的公正與公平性;二、吉利對媒體關注此案表示充分的理解;三、吉利一貫反對損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對於惡意侵犯吉利名譽權的行為,吉利將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四、吉利商標具有獨特內涵,在1996年5月7日就已經在國家商標局注冊,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五、吉利商標是吉利集團獨立創造產生的智力成果,該商標符合我國《商標法》規定的『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具備顯著特征,便於識別』的要求;六、吉利集團旗下的美日汽車某些型號確實使用了天津豐田汽車發動機有限公司生產的8A型發動機,且渠道正當,來源合法;七、吉利集團一開始進入汽車領域就投入大量的人力與財力在研發自己的發動機,幾年前已經批量生產的MR479Q發動機在國內處於領先地位,具有自己的知識產權,而且已經達到年生產20萬臺的能力。
豐田汽車公司中國事務所有關人員,在就吉利單方面發表聲明接受記者采訪時仍堅持說,此案已經進入法律程序,他們希望通過法律手段解決,因而不想對吉利的聲明發表任何看法。
但豐田的這位人士首次詳細透露了豐田狀告吉利的具體原因,即豐田認為吉利對其商標存在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分為兩個層次,除了前一陣被披露的吉利旗下的美日商標與豐田相似外,豐田還認為該公司擁有『豐田』以及『TOYOTA』的使用權,在未經授權時,其他公司不得隨意使用。但豐田認為吉利在銷售吉利產品的過程中,未經授權使用了『豐田』以及『TOYOTA』的使用權。
去年12月,日本豐田汽車株式會社將吉利汽車有限公司和其部分經銷商一起告上了法庭,並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索賠1400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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