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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商場超市裡經常看到『偷一罰十』的警示標語,那麼商家這樣的做法是否合法,是否侵犯消費者權益了呢?
華東政法學院副教授、法律專家武勝建認為,此案需要研討的問題,一是超市能否自行制定偷竊行為的標准,二是超市在發現偷竊行為人時能否自訂規則予以處罰。超市自訂的『廠方促銷工作人員工作程序』中,在工作期間將不是自己促銷的商品拿到自己的工作崗位算作偷竊,顯然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為偷竊是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其標准只能由立法機關或執法機關授權有關機關予以判定。而超市作為一個企業,絕對無權自訂偷竊處罰標准。當其制定的標准與國家法律相抵觸時,這種行為必將會給社會的法制秩序造成混亂。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洪道德明確表示:商家『偷一罰十』的規定不具備法律效力。依據行政處罰法,只有國家機關纔能進行處罰,商場沒有處罰權。即使是對方錯了,商家也絕不能以非法手段對待『小偷』,擅自處罰。當然法律也同樣保護商場權益。商場的正確做法應是將偷拿者送到公安機關接受處理,至於損失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偷拿者賠償。
經濟法專業的周芬棉博士指出:一些超市『偷一罰十』的店規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由此推出,商家制定的『偷一罰十』店規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消費者無需遵守,應拒絕交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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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以人爲本,那是給安分守己的人說的,對來超市就圖謀不軌的人何談以人爲本!不處理等着賊偷完啊!
這些可惡的小偷,就應該這樣處理,這叫以血還血、以牙還牙。其實這些人也並不是買不起,就是想佔便宜,她們是佔了便宜,可害的超市員工辛辛苦苦一個月就400多元的工資還要賠錢。想起這些人就恨的咬牙切齒。處理的好、處理的對。應該更殘酷些。
交錢是明智的,不交錢就移交公安機關處理,還是當事人自己選擇吧!
你有罰款權嗎?——向霸王條款宣戰霸王條款很是令消費者頭痛。商家的規定明明於理不通於法無據,卻“理直氣壯”地讓消費者遵守。這樣的霸王條款實在可惡!今天,我就遭遇了西安戶縣人人家超市的霸王條款。事情是這樣的:我們一家三口去戶縣逛街。完了媳婦說到超市買一瓶大寶SOD蜜及幾斤大米,讓我抱着剛滿週歲的兒子在外面等。我抱着兒子在大街上曬太陽,大約快一個小時媳婦還沒有出來,就抱着兒子進超市去找媳婦。在出口處看到媳婦與超市的兩個女員工在一起說什麼,我以爲是夠媳婦錢沒有帶夠,走過去一聽,知道出事了。原來媳婦拿的SOD蜜沒有付賬,她們就認定是偷,按照超市偷一罰十的規定,媳婦得被罰一百一十元錢。現在討論我媳婦是否偷SOD蜜已經沒有任何意義,因爲人物俱獲,百口莫辯,況且罰款已經交了。不過需要說明的是,如果我們存心去偷的話,讓媳婦孤身一人進超市卻是太荒唐。兒子穿那麼多,隨便往他哪兒一塞誰能發現?現在要討論的是他戶縣人人家超市有沒有罰款權。大家知道,罰款是行政處罰,行政處罰只有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授權的單位才能執行。戶縣人人家超市有這樣的權利嗎?戶縣人人家超市不就是一個百貨零售商,肯定不具有行政處罰權,況且也沒有行政機關對其授權。因此,戶縣人人家超市“偷一罰十”的規定是沒有法律根據的,是典型的霸王條款,對消費者應該不適用!更可惡的是,罰款之後沒有開出任何憑據,而這種行爲在行政處罰中是無效的。因此,建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其進行查處,對其亂罰款進行行政處罰!我國正在進行法治建設,全國人民都在爲法治建設而努力。戶縣人人家超市作爲一家企業,應該爲我國的法治建設多作貢獻。但是戶縣人人家超市的行爲卻有損其形象,希望其能對其店規進行好好的反省,本着以人爲本的原則,將店規進行修改。否則,表面的繁榮並不能掩蓋未來的沒落!試想,在法治社會裏,一個不懂法的企業能走多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