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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某商場推出了『購買商品50元贈送一張抽獎券參與抽大獎,一等獎品價值2000元家電一臺』的大型有獎促銷活動。
李先生正需要購買一臺微波爐,於是趁此促銷機會欣然前往。李先生選購了一臺420元的微波爐,按照商場公布的有獎促銷廣告,領到了8張抽獎券。經過公開抽獎,李先生獲得一等獎,可獎品竟然是一臺使用過的舊冰箱。
李先生感到被愚弄,提出異議,要求商場更換新品。但商場不同意,並稱:一等獎的獎品就是這臺冰箱,不能調換,而且這臺冰箱的價值已由有關部門評估,價值達到一等獎所說的2000元。商場同時提出:現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有獎銷售的獎品一定要求是新品,此次有獎銷售活動的『最終解釋權』歸於商場。
李先生向消費者協會投訴。消費者協會認為,商場的『最終解釋權』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而且與現行的法律規定相違背,沒有法律約束力。經消費者協會主持調解,商場為李先生更換了一臺嶄新的電冰箱。
這是一起商家利用『最終解釋權』為擋箭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糾紛。應該說,商場所作的有獎銷售廣告內容含糊不清,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與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相違背。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消費者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乾規定》第六條規定:經營者舉辦有獎銷售,應當向購買者明示其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種類、兌獎時間、方式等事項。』另外,《廣告法》第九條第二款也有類似規定:『廣告中表明推銷商品、提供服務附帶贈送禮品的,應當標明贈送的品種和數量。』商場在有獎促銷廣告中違反了上述規定,沒有將獎品的真實情況告知消費者,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應當視為欺騙式有獎銷售。
商場在有獎促銷廣告中所稱的『最終解釋權』,實質上是經營者以格式合同為自己所設的特權。在這起消費爭議中,李先生到商場購買微波爐後,便與商場之間形成了消費合同法律關系。由於商場在有獎促銷廣告中對獎品的種類等有關情況沒有陳述清楚,以致消費者與商場之間就獎品內容的理解不一致。對此,《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明確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此處的『通常理解』,是指不違背普通常理的理解,包括公理或定義的理解、約定俗成的理解、行為的特定理解。
所以,商家在行使『最終解釋權』時,必須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並以大眾常識作為參照對象,按照行業習慣的通常理解予以解釋,不得隨心所欲地任意解釋,更不得以此作為借口糊弄消費者。具體到本消費爭議中,按照消費常識和商業慣例,商家用作促銷的獎品應當如同商場銷售的商品一樣,必須是合格的,而且是未使用過的。如果有特殊情況,商場應當事先作出明確的說明。
最後,需要提醒的是,當前商家促銷花樣百出,『店慶酬賓,飯菜五折優惠』(實際上不含海鮮、酒水),『買100送30』(實際上是要求消費者循環購物),『買房送家具』(實際上開發商僅是幫助運送),『免費美容』(實際上是高價銷售化妝品),等等。一旦發生消費爭議,商家總是以保留『最終解釋權』作為擋箭牌來推卸責任。因此,消費者要注意識別,並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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