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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大樓連鎖店購買手機的前20名顧客即可贏得價值780元的手機一部。』
這句大白話究竟是什麼意思?即便是個小學生,恐怕也能正確理解吧。可廣告的發布者(活動組織者)————成都某百貨大樓的有關人士的思維方式,卻是十分獨特,『理解力』迥異於常人。他們事後對這句話是這樣解釋的:20名顧客中僅有一人(通過抽獎的方式)能得到『一部』手機。並非消費者所理解的————20名顧客都能各獲贈一部手機。(8月11日《成都日報》)
且不說是『公有理』還是『婆有理』,這句話有明顯的歧義則是肯定的。《廣告法》第九條明文規定:『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有效期、允諾或者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允諾有表示的,應當清楚、明白。廣告中表明推銷商品、提供服務附帶贈送禮品的,應當標明贈送的品種和數量。』兩相對照,上述這則廣告語句是否符合《廣告法》的規定,答案是顯而易見的。
商家搞這樣的噱頭,從報道內容看,最終還是砸了自己的腳(當然,消費者也同樣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傷害或損失)。至於他們為什麼會如此辯解、又如此地低估顧客的智商,且不去管他。只是,我們實在弄不明白,諸如此類明顯有悖於法律的廣告發布,怎麼就會每每獲准通過?我們寧願相信上述廣告是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過的,否則它就更違法了。這其中,相關職能部門有沒有什麼責任?
孟子曰:徒法不能以自行。
有法不依較之無法可依,其危害程度恐怕更甚。
報道最後說:記者注意到,該廣告中還有一句話很關鍵,即『本次活動最終解釋權歸百貨大樓』。看來,不管消費者如何理解,是不是打算兌現廣告承諾,最終還是由商家自己說了算。
我以為此言不足為訓。如今早已是以法治國年代了,無論是商業民事糾紛,還是廣告欺詐,抑或有意無意的誤導,最終說了算的,還應該是法律!上述有關最終解釋權的自行規定,我們在平時的社會經濟生活中已司空見慣,似乎已達成了廣泛的『共識』。竊以為,該是正本清源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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