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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後一上班,就有朋友向我大訴其冤。節日期間,朋友聽說某商場舉行買100元返50元活動,便滿心歡喜地前去購物。其間,共消費1620元,得返券800元。興衝衝打算用返券購買商品,纔發現很多櫃臺上都豎著一個小紙牌,上面寫著:特例商品不使用返券。朋友在商場轉了一圈又一圈,竟挑不出既中意又能用返券購買的商品。疲憊之餘,就到樓下的餐飲區就餐,此時更是大吃一驚:接收返券的商戶只有區區幾家;即便接受,也規定只能購買事先搭配好的快餐,根本沒有挑選的餘地。
朋友大為惱火,就到商場的顧客服務中心理論。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客氣地說,商場在舉辦買100元返50元活動時,並沒有宣稱全部商家、商品都參加返券呀。她還指著宣傳海報一角的一行小字,以商場擁有最終解釋權為由,將責任推得乾乾淨淨。
朋友遇到的這種情況眼下並不少見。目前,很多商家都爭相舉辦買一贈一、打折銷售、購物抽獎、返券等活動,以達到促銷的目的。舉辦這些活動時,往往都宣稱自己擁有最終解釋權。天花亂墜的促銷手段,往往在『最終解釋』的包裝下大行於市。
應當說,商家對促銷活動進行解釋,既無可厚非,也十分必要。但商家的解釋應該在活動舉辦之前,並且要公正、准確、透明,不能使消費者產生歧義和誤解。然而目前所謂的最終解釋,不僅沒有事先把真實情況告訴消費者,幫助消費者澄清誤區,反而成了掩蓋問題的借口。一旦與消費者發生爭議,商家就拿最終解釋權作為保護自己利益的擋箭牌。本來,消費者是衝著優惠條件去購物的,結果在商家的『最終解釋』面前陷入進退兩難的境地,滿腔消費熱情換來一肚子憋悶。
商家對最終解釋權情有獨鍾,自有他的理由。這些商家認為,促銷活動是自己舉辦的,促銷規定怎麼解釋,當然自己說了算。其實,從法律角度上講,商家對其舉辦的活動有解釋權,但沒有最終解釋權。當消費者對商家規定產生疑義,與商家發生糾紛時,最終解釋權應該由消費糾紛的最終解決機構———司法機構來行使,而不是商家自己。目前商家宣稱的所謂最終解釋權,實質上是商品交易過程中為自己獨設的特權。它提供的是一種虛假、模糊的信息,違背了公平合理的原則,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缺乏法律依據,不具備法律效力。
商家讓利促銷,消費者購物得到實惠,本來是件好事,可一個『商場有最終解釋權』,卻使整個活動走了樣。面對市場上愈演愈烈的促銷戰,消費者應該保持清醒的頭腦。如果對優惠動了心,最好先向商場提出細致的詢問,促使商場把自封的『最終解釋權』轉化為『事先的說明義務』,心裡有了底,再掏腰包不遲;當遇到商家用所謂的最終解釋權來減輕、推卸責任時,就要理直氣壯地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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