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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對原《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實施細則》進行了修改和完善,並將於2003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
新《細則》強調,國際收支交易主體應當按照規定向外匯局申報其以各種方式(包括本外幣電子支付手段和現鈔等)進行的對外交易和相應的收支情況。同時規定,中國居民通過境內金融機構從境外收入款項或向境外支付款項時,由中國居民申報;非中國居民通過境內金融機構從境外收入款項或向境外支付款項,由境內金融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申報。
考慮到證券、期貨、期權等的發展以及便於操作,新《細則》特別將涉外證券投資和涉外期貨、期權等交易的申報問題分具體情況予以明確。即通過中國境內證券交易所進行涉外證券交易的,由境內證券登記機構或證券交易所申報;在中國境內不通過境內證券交易所進行涉外證券交易的,由境內證券交易商或境內投資者申報;中國境內機構在境外發行證券的,由該境內機構申報。通過中國境內期貨、期權等交易所(交易中心)進行的涉外期貨、期權等交易,由境內期貨、期權等交易所(交易中心)申報;在中國境內不通過境內交易所(交易中心)進行涉外期貨、期權等交易的,由境內交易商或境內投資者進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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