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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最低工資標准的實施范圍進一步擴大,標准也有所提高。
自去年7月1日起,上海職工在提供了正常勞動後,企業支付的月工資不得低於535元的標准。近日,本市對此規定內容又有所增添,實施單位從原來的企業擴大到本市企業外的其他用工單位;實施對象從原來的與企業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僱用的幫工,擴大到各類用人單位的其他勞動者,最低工資標准從每月的490元提高到每月535元。
新規定還進一步明確了賠償責任,凡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標准的,用人單位除按規定補足按最低工資標准計算的欠付數額外,還應按國家規定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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