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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國證監會下發了《關於轉發<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重新核定證券市場監管費收費標准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中明確了監管費用調整涉及的對象、計費依據及標准和交費截止時間及繳費帳戶等,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一、證券交易監管費收費標准的調整,只涉及證監會與證券交易所相互間收費標准的增減,對證券機構及投資者的收費標准仍維持不變。證券交易監管費收費標准調整後,相應調增上海、深圳交易所股票交易經手費標准0.005?,調減基金交易經手費標准0.04?及債券交易(不包括國債回購交易)經手費標准0.01?。證券交易監管費按月繳納,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須在每月20日之前將上一月度應繳證券交易監管費上繳中央財政匯繳專戶。對於期貨市場監管費用,收費標准仍按年交易額的0.002?,由中國證監會向上海、鄭州、大連期貨交易所收取。
二、發行審核費由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含新發、增發、配股)、可轉債及基金的企業在證監會受理申報材料時上繳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三、機構監管費以上年末注冊資本金為計費依據,由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貨公司在每年4月份之前上繳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四、期貨市場監管費按月繳納,上海、大連、鄭州期貨交易所須在每月20日之前將上一月度應繳期貨市場監管費上繳中央財政匯繳專戶。
《通知》並要求繳費單位按規定及時繳費,繳費單位繳費後及時將通訊地址通知證監會會計部。對於凡不按規定繳費的,證監會將暫時停止受理其有關證券、期貨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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