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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國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制度實施後,受保護的原產地產品也僅有40多種,因中國尚未對葡萄酒業進行綜合性立法,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夠完善,對葡萄酒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的力度不強,業內呼吁,應建立一套完整立法與執法制度,加大對葡萄酒原產地的保護
醫學界人士認為,飲用高品質的葡萄酒不僅可以降低血脂,還可治療心髒病,經常少量飲用葡萄酒能起到活血化淤等作用,對人體健康極為有益。
然而在中國,葡萄酒的消費遠不能與白酒相比,雖然飲用葡萄酒已漸成人們的生活方式,但葡萄酒在我國整個釀酒行業的3000萬噸飲料酒產量中,葡萄酒僅佔1%的份額。對葡萄酒生產與消費的認識,一方面因消費者對營養價值認識不清,消費習慣難改。另一方面,由於對這種特殊飲品的特殊制造工藝和地理環境等的保護力度不夠,使社會對這種既可發展國家和區域經濟又可帶動就業的產品沒有越『喝』越清楚。
葡萄酒是各國大宗貿易商品
中國釀酒工業協會理事長耿兆林在日前研討中國葡萄酒行業發展時說,近幾年,世界葡萄酒總產量基本保持在2700萬噸左右,2001年全世界葡萄酒產量為2676萬噸。近年來,世界葡萄酒年平均消費量為2200萬噸左右,因此葡萄酒也被多數國家視為大宗貿易商品。
2001年,歐洲以556萬噸出口量遙遙領先其他地區,其進口量也高達457萬噸。由於世界葡萄酒生產國都在開拓新的葡萄種植區域,因此葡萄種植量和葡萄酒產量不斷增加,國際葡萄酒市場呈現了競爭更為激烈的格局。為與國際接軌,我國葡萄酒行業在產品結構、產品質量、生產工藝、技術裝備、品牌等方面都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
據國家統計局統計,2001年我國葡萄酒產量為25.05萬噸,較2000年增長19%,行業估計總產量可達30萬噸左右。2002年1-10月,全國葡萄酒總產量比上年同期又增長5.38%主要經濟指標均同步增長,其中,全行業總資產達96億元比上年同期增長10.88%,銷售額總計42億元,比上年同期增長6.28%稅金總計6.2億元,比上年同期增長12.78%利潤總計5.2億元,比上年同期增長3.8%。
耿兆林認為,我國葡萄酒行業之所以能持續、穩定發展,主要得益於改革開放政策的落實及市場經濟的培育,這給葡萄種植和葡萄酒工業營造了一個好的成長環境。
國家關於酒類的產業政策?即控制高酒精度飲料酒的發展、鼓勵低酒精度和釀造酒的發展,支持以水果為原料和非糧食原料生產飲料酒的發展?和酒類產品的高度酒向低度酒轉變、蒸餾酒向發酵酒轉變、普通酒向優質酒轉變、糧食酒向水果酒轉變?等貫徹,使葡萄酒發展有了更大的空間。
1995年前後,隨著對釀酒葡萄原料需求的增長,我國境內大量引進、栽培了適合釀造紅、白葡萄酒的世界釀酒葡萄名種苗木,迅速擴大了釀酒專用葡萄種植面積,為我國釀造高檔葡萄酒奠定了原料基礎。2001年,全國葡萄種植面積近500萬畝,釀酒葡萄種植面積增加到了72萬畝,其中已結果和進入豐果期的約40萬畝左右。
據介紹,目前全國正在形成吉林通化、環渤海灣、懷涿盆地、甘肅武威、黃河故道、寧夏銀川、新疆吐魯番石河子、雲南彌勒等葡萄栽培區域。在國際上著名的釀酒葡萄品種有赤霞珠、品麗珠、梅鹿輒、霞多麗、雷司令、貴人香等,並已佔我國釀酒葡萄栽培面積的80%以上。
形成了以全汁葡萄酒為主的產品結構,其中乾型、半乾型葡萄酒已佔總量50-60%。在乾型酒中,乾紅葡萄酒約佔80%,乾白葡萄酒約佔20%,高檔次產品品種日益豐富,除已有國際公認的高檔單品種葡萄酒外,高檔起泡葡萄酒、年份酒等相繼出現。
保護制度實施的意義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法規司司長劉兆彬在其撰寫的專欄文章中表示,雖然葡萄酒的發展前景誘人,但我國不少民族產品因缺少必要的專門保護,遭到國內外各種假冒行為的侵害,在紛繁復雜的市場環境中,中國葡萄酒急需政府的有效保護。目前紹興酒的國際市場份額有2/3被日本、臺灣等地的『假紹興』所佔據。
實施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制度,一方面可依法維權,打擊假冒,另一方面可提高民族產品的無形資產價值,培育高效益的世界品牌,讓生產者獲益,讓消費者買到貨真價實、有質量信譽保證的真品。
保護原產地產品是政府行為,是提高產品、地區的知名度、保護原產地產品,可帶動區域經濟發展,帶動相關行業發展,提高就業水平,促進環境、生態、資源保護,可為產品經營創造一個長期穩定的外部環境。
據悉,隨著行業的發展,行業規范化問題已引起各界的重視,為了使中國的葡萄酒能健康、持續地發展,為與國際葡萄酒業接軌,為了適應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建立和完善我國葡萄酒技術法規是非常必要的。2002年11月,國家經貿委以公告形式發布了中國葡萄釀酒技術規范(2003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一部參照國際釀酒法規,對原料、輔料、工藝等都作了明確的技術性規定。
耿兆林稱,對國家經貿委已公布的『中國葡萄釀酒技術規范』,該行業將進行貫徹施行,以及完成『中國葡萄酒質量分級』的制定工作,並配合有關部門准備酒類管理的綜合性立法。
耿兆林和未晚品牌(國際)傳播機構的董事長楊光林,對最近個別媒體刊登的『葡萄酒業,驚曝洋垃圾』的文章表示遺憾,他們認為這是非常不負責任的,如果說『中國80%葡萄酒都是進口外國的垃圾酒』,那麼意味著國內葡萄酒市場上至少有24萬噸葡萄酒都是進口的,這從任何角度上看都是不可信的,也是行業所不能接受的。另外,在進口商品的把關上,我國海關和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是非常認真和負責的。換句話說,海關和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怎麼可能對市場上80%的洋垃圾視而不見。
業內稱,對於一個能夠打開國際市場,具有民族、地域特色的產品和行業,政府和社會輿論有責任對其進行保護,即使不保護,也別喝了『酒』犯糊涂,自己把手電筒的電門關了。(徐濱)政策解讀:原產地域產品如何保護
幾百年來,法國香檳、乾邑酒之所以久負盛名,是得益於原產地域保護制度,法國人發明的原產地保護制度主要包括:獨特的自然地理條件,獨特的加工制作方法,獨特的法律制度安排
地理標志和原產地命名制度,在國外已經有100多年的歷史,法國是這一制度的發源地之一,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原產地域產品是法國葡萄酒——香檳和乾邑。
從經濟和社會效益看,法國乾邑酒產量的95%出口,行銷180多個國家和地區,創匯100多億法郎。香檳酒每年產值200億法郎,出口在100億法郎以上,成為當地的支柱產業。葡萄酒業的繁榮帶動了葡萄種植、育苗、玻璃、制板、印刷、制桶、鑄造、交通運輸等相關產業的發展和數十萬人的就業。難怪法國人自豪的把香檳、乾邑酒當作珍貴的國家經濟文化遺產,甚至國家的形象。
獨特的制度安排
經過100多年,法國建立了完善的保護原產地域產品的法律法規體系,法國、歐盟原產地保護的法律體系大致有:第一,國家法律規定原產地域保護的基本原則。如法國原產地名稱的規則是由消費法典L.115-1條所確定的。第二,主管部門發布法規,具體規定原產地域范圍,傳統工藝方法,產品質量特性要求以及市場監督等。第三,由政府授權的行業或協會發布經國家認可的實施細則和操作規范,如種植要求、加工日期、使用工具、采摘方法、窖藏要求等,這種規范也是強制性的必須實行。
這些規定,幾乎囊括了葡萄酒種植、采摘、運輸加工、窖存、調制、質量、銷售等每一個環節,透明、公開、詳細、可操作。
在產權安排上,法國認為原產地域、地理標志,屬於國家無形資產和文化遺產,屬於公權、公法范疇,不能歸個人,要受到國家保護和監督。國家授予私營個體組成的集體、協會以使用權,地理標志是私營者使用的公有財產。原產地的地域劃分是通過國家法律認定的,如1909年5月1日法國法令規定了乾邑酒產區的地域范圍,1938年1月13日的法令把這一地域范圍修訂為6個小區,直至今日。
法國保護機構的設置
法國保護機構的設置施行兩級管理,一級是國家主管部,內設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原產地域保護。一級是依據1941年4月12日的法律,設立國家乾邑酒行業辦公室和香檳酒行業委員會,這是兩個准官方機構,有規章制度制定發布權,其經費來源於酒的附加稅。香檳行業委員會年度經費為8000萬法郎,主要職責是保證原產地域產品來源的真實性,保證產品質量、信譽,防止侵權,維護農戶和酒商的共同利益,財貿部任命一名監督員代表國家參與管理。對內,貫徹實施國家法律法規,進行行業管理。對外,與歐盟、國際組織、商貿企業、科研機構、媒體進行交流協作。
依據法律,從葡萄的種植到酒的加工、銷售實施全過程的監督管理,有詳盡的計劃,規定和各類證書。如發放種植許可證、葡萄品種卡、采摘證,壓榨簿、收摘申報表、儲存申報表,產地證書、行業卡、營業證、運輸許可證等,幾乎所有環節都有證書。
法國乾邑辦還實行階段管理,從種植到銷售,5個階段、5份表格,全部錄入計算機,對果農的家庭情況、地段、葡萄品種、生長月紀錄、產量、原料、工藝、庫存量、質量、銷售、出口等全部登記,一式三份,分別交海關、稅務等部門共同監督。
使用原產地標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登記備案、編號、注明廠名廠址、產地、日期、產量、銷往地等,並設有密碼防偽。嚴格的管理,敬業、效率,使乾邑辦在國家、果農、酒商乃至國外都有相當威望。
100多年來,法國的原產地域保護制度,在保護產品質量、信譽,維護果農、酒商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形象、促進國際貿易等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並廣泛得到了國際公認。法國政府通過政府間協議,取得許多國家對香檳酒的原產地保護。
目前歐盟所有國家及北歐、東歐、非洲、亞洲、澳大利亞、南美、加拿大等大多數國家,都認同對香檳酒的保護。在一些國際公約中,如《裡斯本協議》、《馬德裡協議》、《巴黎公約》等,對地理標志、原產地命名制度,均有表述和規定。特別是世貿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中的第3節、第22條1-4款,把地理標志與商標、專利、版權並列,作為一項獨立的知識產權加以保護。
在TRIPS協議中,還專門對葡萄酒和烈性酒的地理標志進行額外保護,這充分表明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制度的重要國際地位和重大影響。2000年6月,歐盟、美國、日本、加拿大和智利向世貿組織提出建議,要建立一個原產地通報及注冊的多邊體系。《建議》就原產地域產品的信息通報、注冊、確認、爭端解決等問題表達了看法。不少國家正在學習借鑒法國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制度,以保護民族精品,增強國際競爭力。
中國保護制度的確立
從1995年開始,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在以往工作的基礎上,加大了同法國乾邑辦、農業部、財政部和歐盟在原產地域產品保護方面的交流與合作。每年互派人員考察訪問、培訓研討,加深了對這項制度的認識和理解,並著手建立中國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制度。
特別是在1997年5月,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同法國總統希拉克簽署了《中法聯合聲明》。1998年9月,中國總理朱鎔基同法國總理諾斯潘簽訂了《中法關於成立農業及農業食品合作委員會的聲明》。兩個聲明中均提出要進一步加強兩國在原產地命名和打擊假冒行為方面的合作,對中國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制度的建立起了重大推動作用。
經過多年的反復研究探索,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於1999年8月17日以第6號局長令的形式發布了《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門規定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制度的部門規章。這一規定的發布,明確了中國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的法律地位,標志著有中國特色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制度的初步確立。
目前,實施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制度的法律依據有《產品質量法》、《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6號令)、強制性國家標准《原產地域產品通用要求》(技術法規)。很顯然,我國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制度的法律體系還很不完善,但畢竟邁出了第一步,有了初步基礎。
我國對原產地域產品也實施兩級管理,一級是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作為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的主管部門,下設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對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申請進行審核、確認保護地域范圍、產品品種和注冊登記等管理工作。保護辦下設若乾專家審查委員會,負責對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申請的技術審查工作。
另一級是有關省、區、市質監局根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議,組織有關地方質監部門、行業主管、行業協會和生產者代表,組成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申報機構。申報辦向國家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辦提交申報手續,申請地域保護,受理並初審生產者的產品保護申請,管理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的使用。
各級地方質監部門按照職責范圍,負責對原產地域產品的生產和銷售進行監督管理。對各類產品質量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法定檢驗機構負責對原產地域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驗,並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檢驗報告等。(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法規司司長劉兆彬)
原產地域產品與申報
所謂原產地域產品(productsofdesignationsoforiginorgeographicalindications)是指利用產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傳統工藝在特定地域內所生產的,質量、特色或者聲譽在本質上取決於其原產地域地理特征的,並按法定程序批准以原產地域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17924—1999)。
如中國的茅臺酒、龍井茶、紹興黃酒等,就是用特定地域的原料、采取傳統加工工藝在特定的地域內生產,其質量、特色、聲譽本質上取決特定的地域地理特征,並經過法定程序以原產地域名稱進行命名的具有中國獨特風味的原產地域產品。
我國原產地域產品的定義及其保護規定,同國際慣例是一致的,1958年於裡斯本締結的《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注冊協議》?簡稱裡斯本協議?中規定:保護的對象是國家、地區或地點的地理名稱,這種名稱所標示的產品所具有的特點,完全或主要由該地的地理環境?包括自然和人文的因素?所決定的。
1991年12月8日締結的《與貿易?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在內?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第22條第一款明確指出:本協議所稱的地理標志,是指標示出某商品來源於某成員地域內,或來源於該地域中的某地區或某地方的標志,而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征,主要與該地理來源相關聯。
此外,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891年《制止商品來源的虛假或欺騙性標志馬德裡協議》等,均對地理標志和原產地命名問題做了相應保護規定。
怎樣通過產品審核
依據規定,任何地方申報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必須按照法定程序經過審核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申請使用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來保護原產地域產品,必須依照規定進行注冊登記。國家依據法律制定強制標准,對原產地域產品的通用技術要求、專用標志和產品質量、特性等要求進行規范。
在程序上,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實行兩級申請,每級申請實行兩次審查的制度。第一級申請,是由地方申報辦向國家保護辦提出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申請。
申報需要提交的內容
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申請書、產品生產地域的范圍及地理特征說明、產品生產技術規范(包括產品傳統加工工藝、安全衛生要求、加工設備的技術要求)以及產品的理化、感官等質量特色及其與生產地域地理特征之間關系的說明、產品生產銷售情況及歷史淵源的說明。
這級申請要經過保護辦的形式審查和專家委員會的技術審查等兩次審查,主要是確定受保護的原產地域產品品種和劃定保護區域范圍。第二級申請是生產者提出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和使用專用標志的申請。
企業應提交:原產地域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產品生產者簡介、產品(包括原材料)產自特定地域的證明、產品符合強制性國家標准的證明材料、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這些申請要經過地方申報辦的初審和國家保護辦的審核兩次審查。
為使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工作公正、公開、透明,在審核程序中還專門設立了公告和異議制度。保護辦受理申報申請經形式審查合格後,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向社會進行公告。在公告開始的3個月之內,任何單位或個人對申報申請有異議的可向國家保護辦提出。保護辦應當在接到異議起一個月內,對異議進行處理。
專用標志制度的審核
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是國家在審核批准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後,經注冊登記,向社會公告,授予企業原產地域產品專用的特殊產品標志。這種專用標志不僅能表明該產品產自特定的原產地域,而且還能表明該產品經過特殊的質量監控、加工工藝而具有特殊的質量特色。
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所有權屬於國家,是國家監控企業使用的法定產品標志,受國家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冒用,違者嚴厲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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