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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在1月1日中午乘車時被人偷走錢包,其中信用卡被人猜破密碼(根據身份證)。並將卡上的錢通過ATM和POS消費的形式提走5000元,花去6000多元。我是工薪階層,剛剛參加工作,這是我所有的積蓄。
我查詢了人民銀行的信用卡管理辦法(1996年版),發現上面規定信用卡必須本人持卡纔允許消費,而據我了解,是兩名男性用了我的身份證(我為女性)和信用卡消費(當然我可能無法最終給出證據,因為是營業員告訴我的)。
我去詢問商家信用卡消費有無檢驗程序,商家不理我讓我找工商銀行,而銀行方面的回答是現在只要是密碼正確就可以。我問銀行他們的規定與人民銀行的管理辦法不一樣,誰正確,他們『很客氣』的請我與人民銀行聯系。請問商家對此有沒有責任?是否1996年信用卡管理辦法已經過時?我有無必要起訴?
答:1996年制定的《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依然具有效力,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依據。但問題在於您在銀行辦理信用卡時,一般都會和銀行達成一個協議,您還受這個協議的約束。各個商業銀行也都有自己的信用卡管理辦法。如果起訴的話,這些約定和章程都要予以考慮。還有就是您現在並沒有證據證明小偷的性別,營業員是有可能否認她曾經說過的話。
另外,就我個人的生活經驗而言,在商場的POS機上消費,都是不用出示身份證的,否則也太麻煩了。考慮到適用法律的復雜性和現實的交易習慣。我個人認為勝訴沒有把握,訴訟的成本也可能會比較高。
相關法條 《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辦信用卡業務的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持卡人和受理信用卡的特約單位,必須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商業銀行(含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以下簡稱商業銀行)向個人和單位發行的信用支付工具。信用卡具有轉賬結算、存取現金、消費信用等功能。
第四十二條 持卡人憑卡購物消費時,需將信用卡和身份證一並交特約單位經辦人。IC卡、照片卡免驗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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